法律:發展電商 應注意哪些智慧財產風險?
陳宜君 2017年05月24日
電子商務是透過電子化技術來進行交易、訊息傳遞的商業模式,依據交易對象不同可區分為B2B、B2C、C2C、C2B數種電子商務型態。進一步地,如電子銀行、行動支付、物流資訊化、倉儲管理等亦屬於電子商務產業鏈中之一環。在整個電子商務產業鏈中,各廠商扮演的角色與所提供的服務、產品不盡相同。因此,不同廠商對於所應重視的智慧財產也不同。
對於在網路上銷售產品的電商業者來說,其商標常遭遇仿冒或盜用的問題,例如他人仿冒其商標、使用相似的商標,而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或商標被註冊成網域或企業名稱,或商標被他人使用於文案、超連結中等,導致消費者無法辨識產品來源是否為真實。再者,仿冒品產生過程中可能涉及了產品的專利侵權、製程方法侵權,甚至是透過竊取營業秘密方能完成仿冒,而涉及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但應了解商標與專利皆需要向各國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後方能獲得相應之智慧財產權,因此建議電商業者應考量產品生產與銷售地,適時地作專利與商標之佈局,以免喪失後續排除仿冒者的權利。
◎營業秘密
至於營業秘密則是電商發展業務時容易忽略的一塊,由於營業秘密之權利不像專利與商標權需要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往往有業者誤認為無須採取其他動作即能自動受法律保護。然而,我國早已就營業秘密之保護訂定要件,至少須符合以下三項要求方能稱為營業秘密,包括:(1)秘密性、(2)價值性、及(3)保密措施。
前兩者較易理解,但業者是否採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其措施之強度是否足夠,常為爭議所在,就此,我國法院實務亦已有諸多判決先例。除了物理上及管理上採行之保護或隔離措施外,業界常見之作法包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及競業禁止契約,以避免員工跳槽後造成營業秘密的洩露。惟須注意自民國104年底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企業即便與員工有競業禁止的約定,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雇主仍應支付該員工離職時平均工資之一半,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電商如能於事業發展初期即與專業顧問或律師擬訂一套保護措施,將可避免其後難以挽回之損失。
(本文作者陳宜君為KPMG安侯建業網路暨電子商務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孫欣為協同主持人)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