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利簡介暨申請人申請專利時應注意之事項
SOURCE:陳昱仁 /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業務工程師
何謂專利(Patent)?
當任何人有一創新發明或創作,為維護其權益,向官方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後符合專利法規之規定,而授予申請者於一定申請項目及期限內排除他人侵害之權利,該種權利就是專利權。
專利權之保護範疇(Range)
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法定不予專利範疇(Can't be granted)
各申請人申請專利時,需清楚明白知道自身發明創作之特性以避免落入法定不予專利之範疇內。
法定不予專利之範疇
法定不予專利之範疇 |
■ 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
■ 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
■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
申請種類(Where type)
申請人必需依據其發明創作之特性選擇專利類型,國內專利依類型分為三類:
種類 |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新式樣(設計)專利 |
定義及保 護標的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包含了物的結構及使用或製造方法) |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
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
專利權期限 (自申請日起算) |
20年 保護期限最長 |
10年 保護期限最短 |
15年 保護期限次之 |
審查 時間 |
2~3年 審查時間最久 |
4~6個月 審查時間最快 |
10~12個月 審查時間次之 |
費用 |
所需支付的費用最多 |
次之 |
最少 |
審查 方式 |
實際審查 審查委員會實際檢索相關的前案專利或文獻期刊,進行專利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比對 |
登記 僅進行一般的程序審查,著重著申請的文件是否齊備, 說明書內容是否依規定之格式撰寫 |
實審 審查委員會實際檢索相關的前案專利或文獻期刊等,進行專利新穎係及創作性的比對 |
專利 主張 |
因有實際審查,故一但核准專利,且發現對方侵犯自身之專利權即可主張排除他人侵犯自身專利之權益 |
發現對方侵犯自身之專利權時需申請技術鑑定報告,且技術鑑定報告之評等之等級需為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
因有實際審查,故一但核准專利,且發現對方侵犯自身之專利權即可主張排除他人侵犯自身專利之權益 |
發明、新型及外觀設計保護標的舉例說明 :
發明專利:
保護的標的包含了製造或實施該物體的方法或流程步驟或依流程步驟所製造之物體或依固定比例配分製造而成的物體及製造該物體之裝置等
例:台灣369402號『米食餐餅之製作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
製造方法或步驟:
一種米食餐餅之製作方法,其至少包括:
1一噴塗底層漿步驟,於製餅格置於烤盤前先於底面噴塗一層粉漿
2一緊壓混合菜飯步驟,將煮熟之混合菜飯置於菜飯盤上緊壓成扁平狀
3一套餅成型步驟,以套餅模開口向下壓入混合菜飯,使混合菜飯依套餅模形狀而受分隔成塊狀
4一將餅置入製餅格步驟,因餅鏟伸入套餅模下方托起混合菜飯,將其置於前述製餅格之空間內
5一噴塗表層漿步驟,於置入空間內之混合菜飯表面噴塗一層粉漿;一烘烤脫模步驟,將盛有瑰狀混合菜飯之烤盤與製餅格加以烘烤後,取出製餅格即成為塊狀之米食餐者。
製作裝置:
一種米食餐餅之製作裝置,其至少包括:
1一烤盤,係供承置餐餅送入烤箱烘烤;一製餅格,係置放於烤盤上,其
內設有複數縱、橫交錯之格板將其分隔成複數空間;
2一菜飯盤,為至少一側設有開口之淺皿狀空間,可供飯、菜混合其上作初步緊壓成平塊狀;一套餅模,係一淺皿狀之容器,可蓋壓於菜飯盤上經緊壓之菜、飯上,形成分隔塊狀之菜飯;
3一餅鏟,係一扁平狀之平板,可伸入套餅模與菜飯盤間托起前述塊狀菜飯,置入前述空間以便加以烘烤者
新型專利:保護的標的包含了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組合
例:台灣第M470520號『一種糕餅結構改良』新型專利
物之結構組合:
一種糕餅結構改良,包括:
1一殼體,其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2一圖樣層,其設置於該殼體表面,且該圖樣層與該殼體表面形成高低落差;
3一餡料體,為收容於該殼體內部而由該殼體所包覆。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外觀美感之視覺訴求 : 台灣D157925號『糕餅』設計專利
何地申請(Where)
由於各國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說申請人必須清楚明白在何地申請對自己較為有利(專利權的行使,如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物品等)
申請之時機(Time)
原則上各國均採先申請原則,包括美國(已於2011年9月16日通過專利修訂修改專利法改為先申請制,2013年3月16日開始實施先申請原則),也就是說申請人越早申請專利越好(因為一切侵權舉發等相關程序,均以專利申請日為依據)。
可專利化要件(Patentability Elements)
申請人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思想創作須具備下述三個基本要件,始有可能取得專利:
1、可供產業之利用性(usefulness):該物品或方法是可以重複的實施生產或製造。
2、絕對新穎性(novelty):在提出申請專利之前,未見於國內外刊物或公開者,為使申請人更清楚明白新穎性之相關規定,茲以下表予以說明:
以下狀況將使該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
■ 已公開使用 ■ 為眾所知悉
■ 學術研討會、展覽、競賽 ■ 張貼研究成果的poster
■ 畢業論文(包含紙本及電子公開) ■ 已發表於刊物
■ 論文口試 ■ 新聞報導
以上情形若具備下列原因,需於6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申請並檢附證明文件。
■ 因研究、實驗
■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
■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
另外,若學校研究之論文與申請專利之技術有關,請務必在論文的授權書中勾選校內校外都不公開(包括紙本與電子檔);即使已勾選不公開,論文的摘要仍然會公開在博碩士論文的相關網站上,而先前已有電子公布之論文摘要會被作為核駁引證案的前例。因此,若已預期學生畢業論文的成果會用於提出專利申請,建議最好在論文完成之前進行相關申請作業,以免在日後審查時論文的摘要內容也被引用作為前案而不利地影響到申請案的新穎性。
3、進步性(unobviousness)或創作性(於新式樣為創作性): 進步性即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而言,亦即依申請之技術內容,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專利檢索與分析
提出申請前應對所屬技術領域做好充實完善之專利檢索與分析,除可事先瞭解該技術領域產業競爭者的技術水準,並可規避侵犯到他人之專利保護範圍外,亦能藉由檢索與分析找出自身的競爭優勢,並得以了解該專利領域在世界各國之最新研發動態,藉此提昇研發成果之技術層級。
研究紀錄簿之重要性
研究紀錄簿最重要的目的在於能詳細記載創新方法或裝置之研究步驟及成果,以承先啟後、累積經驗技術、輔助捕捉瞬間靈感。因此定期將研發構想及成果紀錄於研究紀錄簿中,除能記錄延展該研發方法之完整性,並以增進研發各歷程有效檢驗外,日後亦能成為未來專利申請因發明日期所涉法律爭議事件之有利佐證文件。
專利申請過程需配合事項
1、申請人需備齊相關資料(包括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並得依期限繳納申請費。
2、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需提供一切所需之協助。
3、申請人於審查或申請期限內必需協助提供相關之資料補充、資料修正、答辯回覆等事項,否則視同放棄該申請案及相關權益。
結 論:
對於所有欲申請專利之申請人,對上述各申請注意事項如能確實掌握,相信都能有效的完成專利的申請,並可藉專利的申請為自己及大眾帶來科技進步福利,形成雙贏局面。
關鍵字:專利、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