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論「專利申請權」
SOURCE: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REX WANG
一、何謂「專利申請權」及「專利申請權人」
所謂「專利申請權」係指可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係可轉讓、繼承,但不可作為質權標的物。而「專利申請權人」就是具有「專利申請權之人,依據專利法第5條第2項:「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實務上,「專利申請權人」就是所謂專利的申請人、專利權人,待其專利申請經過官方審查後,獲得該專利權之人。
若未訂定合約,參與發明產品開發案,則被稱為發明人;若參與新型產品開發案,則被稱為新型創作人;若參與產品外觀設計開發案,則被稱為設計人。而所謂受讓人,就是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將其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他人申請專利。而所謂繼承人,就是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因故身亡,則其專利申請權由合法繼承人所繼承。
二、 應如何判別誰是「專利申請權人」
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規定,若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係受僱於他人或企業且沒訂定任何契約,則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所為之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必須是歸屬於雇主或公司;若是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所為之非職務發明,則「專利申請權」歸屬於該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自身。
對一般大企業而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通常是研發人員,而研發人員係受僱於公司,因此「專利申請權人」就是公司;對一般學校而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通常是學生、老師、教授,而學生、老師、教授係使用學校的設備及資源,因此「專利申請權人」就是學校。對一般小企業而言,研發規模較小,通常研發人員就是雇主本身,因此該雇主就是兼具發明人、專利申請權人的角色。
三、職務上發明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因職務上發明,其專利申請權係歸屬於公司,但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4項:「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該姓名表示權表示權的意思是說公司或學校提出專利申請後,研發人員、教授、老師、學生…等等,凡是有參與者均可列於該專利的發明人,日後該專利公告於專利資料庫時,發明人的姓名亦會被公告,如此就可向世人展示發明人的才能。
四、非專利申請權人
所謂「非專利申請權人」,就是一件「專利」係由不具有專利申請權之人不當取得,此種情況很常見,例如:離職人員將手中的研發案帶離公司,或他人得知發明人的IDEA,進而早「真正發明人」一步申請專利而先取得專利權。
但若自己的 Idea不幸被他人剽竊,仍有行政管道提出救濟,尚可依據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對該專利案提出專利舉發,待舉發成功之後,再依據專利法第35條:「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將非專利申請權人的專利奪回來。
五、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最好保留研發歷程的相關證據
為了要避免自己的IDEA被他人搶先拿去申請專利,具有專利申請權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最好保留研發日誌、開發設計圖及其手稿、樣品照片…等等書證,以及打樣過程中配合廠商的交易資料等書證及人證等。萬一自己的IDEA真的被他人剽竊及被搶先申請專利,還可拿上述有利證據對偷竊者提起專利舉發而奪回歸屬於自己的專利權。
若對上述「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所04-23823629,將派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