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網店「刷單」或面臨最高200萬罰款
SOURCE:中國新聞 大陸資訊 2017/11/1
南都訊 昨日上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三審稿中,網店「刷單」作為虛假宣傳行為被明令禁止,情節嚴重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禁止網店「刷單」等虛假宣傳
與二審稿相比,三審稿對虛假宣傳的內容進行了細化。草案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同時,三審稿增設法律責任條款,明確提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可吊銷營業執照。
此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虛假宣傳」概念規定比較寬泛,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這使”刷單”等行為是否算虛假宣傳有爭議。」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律師介紹,2014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把虛假交易列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刷單」實際上是商家通過虛假交易、虛假的用戶評價方式對於自身商譽、產品銷量以及用戶口碑進行宣傳,是虛假宣傳的一種新型表現形式。據此,可以對「刷單」行為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範。
對外經貿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認為,這是為了限制「刷單」行為做的特殊規定。他表示,互聯網發展產生新的業態,一些經營者通過「刷單」增加好評、銷售量的現象不絕。「這種不正當競爭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新規是對市場變化產生的突出問題做出規範。」
仿冒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有限制條件
草案二審稿中,對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仿冒他人商標標識構成混淆商品來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以被仿冒的標識在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建議明確。
上述建議被三審稿採納,第六條中對「仿冒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了「有一定影響」作為限制條件。
趙佔領認為,沒有影響的商標,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較小,而且即使仿冒,對消費者認知和市場競爭秩序也不會造成太大影響,沒有必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範,被侵權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標法起訴「商標侵權」。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才有必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這也更符合立法宗旨。
聲音
代表建議刪除「惡意不兼容」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維持了二審稿中對於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在昨日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代表李大進認為,「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不應列為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建議刪除,待有充分實踐和足夠認定后,再補充上升成為法律。
李大進表示,從目前互聯網市場來講,「不兼容」實際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是一種市場競爭的常態,而不是惡意競爭的手段。很多企業利用不兼容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創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如果在兼容不能成為法定義務的前提下,把”不兼容”作為法律規定在這裡規定出來,實際上在執行當中是有問題的,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可能會因為這樣的規定受到挫傷,同時也會抑制互聯網行業創業者和創新者積極的創新精神的發揮。」他表示。
此外,他還認為,「惡意不兼容」中的「惡意」更多的是主觀判斷。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惡意不兼容」的判例也極少。因此,該條款在實際執行中極容易產生爭議和差異,也容易給將來引起的訴訟爭端的司法實踐帶來混亂,不宜做出公正的判決,因此建議刪除。
焦點
網購遇假貨怎麼辦?商家平台誰該負責?
電商法草案二審強化平台「打假」責任
電子商務法草案昨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二次審議。南都記者注意到,工商登記問題擬維持「線上線下統一」。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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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平台「打假」責任
消費者在網店買到假貨,商家和平台分別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去年12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的草案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台明知平台內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草案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台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對南都記者表示,如果是「明知」,大多數情況下,平台只有在接到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時,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二審稿將「明知」改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強化了平台對商家「售假」等行為的注意和管理義務,有利於促使電商平台發揮積極性打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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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擬「線上線下統一」
是不是所有個人網店都要進行工商登記?南都記者了解到,草案一審以來,各方在此問題上仍存爭議。
草案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對此,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予工商登記的範圍過窄,不利於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認為,商事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併,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
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了幾類不屬於無照經營的情形。草案二審稿與上述辦法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作出銜接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需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向南都記者指出,草案二審稿的規定按照「線上線下統一」的原則,有利於促進實體店和網店的公平競爭。此外需要明確的是,進行工商登記與納稅是「兩回事」,也就是說,並不是辦理工商登記,網店現有的稅收優惠就會取消。相反,辦理工商登記有利於增強網店信譽度,同時方便有關部門進行監管,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此外,為了方便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草案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應當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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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排名商品 應顯著標明「廣告」
值得關注的是,草案二審稿在規範平台經營者義務,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新增多款規定。
例如,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對未標明「廣告」的,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對此,趙佔領對南都記者表示,「魏則西事件」后,針對競價排名帶來的惡劣社會影響,網信辦去年出台《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規範互聯網引擎搜索。而電子商務法草案中亦對此作出規定,顯示出國家立法層面對「競價排名」問題進行規制的態度和決心。
此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草案還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註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在快遞物流方面,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采寫:南都記者 王秀中 見習記者 劉嫚
作者:王秀中 劉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