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嘖嘖稱奇的嘖嘖杯事件創業的法律規劃
SOURCE:聯合新聞網 UDN .NEWS 會計研究月刊 【文.陳佑寰】2018-01-02
標榜可折疊且環保的「嘖嘖杯」在「嘖嘖」群眾募資平台上提案推出不久即獲得廣大回響,卻與其協力廠商談不攏合作方案而互相指責對方。詎料該協力廠商竟另行推出類似的「巧力杯」,而嘖嘖杯專案卻嘎然終止並全額退費,引起社會嘩然。
新創事業應充分瞭解及運用遊戲規則
本案例令人嘖嘖稱奇的是:
1.對於愛喝手搖飲料的臺灣人來說,嘖嘖杯採用矽膠材質與可折疊式的美觀設計兼具環保與輕便,吸睛指數破表。
2.嘖嘖杯在嘖嘖平台於去(2017)年9月20日00:00集資至去年11月17日02:00,不到2個月時間募得將近新臺幣6千萬元資金,由1萬多人贊助,募資規模與速度相當驚人。
3.嘖嘖杯募資結束後不到1個月時間,其協力廠商竟另行推出造型與嘖嘖杯類似的巧力杯,售價更為便宜。
4.嘖嘖杯專案一夕暴紅,但其提案人與協力廠商之間卻遲遲未能簽訂合約。
5.嘖嘖杯提案人原來曾是協力廠商的員工,而協力廠商還享有嘖嘖杯相關專利。
6.嘖嘖杯提案人於去年12月11日向嘖嘖平台提出並公告決定主動取消本專案,將透 過嘖嘖金流返還全數的集資計畫款項。
嘖嘖杯提案人與協力廠商互相指責對方,兩方說法不一,宛如一場羅生門,後續可能還會衍生訴訟紛爭。姑且不論本件事實真相如何尚有待司法釐清,嘖嘖杯事件凸顯了新創事業經營不易,雖可藉由群募平台打響知名度並獲取資金,但仍應與合作之協力廠商簽署契約及安排權利歸屬。創業維艱,募資行銷固然重要,也得充分瞭解及運用遊戲規則。
新創專案的智慧財產權規劃
新創專案可能涉及多種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能預先規劃取得智慧財產權並有效組合運用者,將來遇到利益分配協商甚至是紛爭處理,則掌握有利的談判籌碼與作戰武器。在嘖嘖杯事件中,協力廠商聲稱其握有折疊杯相關的營業秘密,且已取得專利權(如專利證書:M390100號之「可摺疊的杯子」新型專利與I448406號之「可收折的矽膠容器結構」發明專利等),亦有申請專利審查中者,顯示其早已進行專利布局,因而居於上風的優勢地位,可禁止他人銷售仿品並請求損害賠償。提案人雖表示其就嘖嘖杯享有商標權與著作權,但相較於協力廠商享有效力較強的專利權,則處於相對弱勢。
不具有智慧財產權者固可藉由迴避設計而避免侵權,如採用它種外觀與結構之設計、採用不同的商標名稱及行銷文案,但仍須掌握銷售先機,否則競爭對手率先大舉進入市場搶得頭香,後進者就得苦苦追趕。
妥善保存研發及合作記錄以爭取權利
新創專案的智財成果到底是由誰研發,可能是提案人或協力廠商之任一方,也可能是雙方共同開發,常會衍生爭議。實際研發者應妥善保存研發及合作紀錄,如草圖、樣品、會議紀錄、往來通訊等。如果遭他人就研發成果搶先申請並獲得專利註冊,實際發明人視個案具體情形可採取相關法律救濟,如主張他人將尚未公開的機密技術資訊申請專利涉及侵害營業秘密而提出民刑事訴訟(如大立光控告前員工及先進光電侵害營業秘密案,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向智慧財產局舉發以撤銷系爭專利,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正確歸屬,並據此移轉專利。
在嘖嘖杯事件中,提案人聲稱其與協力廠商共同開發嘖嘖杯,似認為其也為專利之共同發明人,不容協力廠商獨攬專利權,則提案人應提出其參與研發及合作紀錄以支持其主張。
簽訂契約妥善約定權利義務
前述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歸屬,除了可藉由創作歷程來判斷外,亦可藉由契約約定來決定權利歸屬。不論是僱用、外包或是共同開發的合作方式,都可以契約約定事先安排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歸屬,以免遭員工、外包廠商等私下申請權利註冊。智財權最好是歸屬於單一主體,比較有利於未來利用及授權交易的安排,否則如為數人所共有,則智財運用常會陷入爭執不休、難以定奪的僵局。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1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