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仿作不想被告 避免牽涉商業利益
SOURCE:自由時報LTN 記者林菁樺/專題報導 2018/02/05
網路紅人大玩創意之餘,若牽涉商業利益就要小心恐吃上官司。智慧局官員建議,想從事戲謔、詼諧仿作,首要原則就是不碰商業,單純意見評論;專家學者皆認為,要將心比心、站在對方立場設想。
「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同意,恣意運用別人多年經營的品牌,就必須承擔被告風險!」官員指出,不論後果是否帶來正面影響,如就算對方因此爆紅、也連同拉抬自己點閱率,但相信沒有人願將自己長期耕耘的商標被任意運用。
官員表示,不論著作權或商標權,雖然受到智慧財產權保護,但也不是完全不能讓他人做意見評論;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在「合理範圍」內,有機會主張只是詼諧、戲謔仿作,讓評論可被排除侵權、受到保護。
官員分析,若要以言論自由做為戲謔仿作商標權的保護傘,有三個關鍵,包括不要落入商業行為、不要影響商標權人的商譽、不要造成消費者混淆。官員強調,最大的原則就是「不要涉及商業行為」,可以是在活動中Kuso(惡搞),表達自己的價值理念,無關商品市場競爭。
智權管理師吳憂分析,網紅的高點閱率背後,可能牽涉影音平台的拆帳回饋或是置入代言等,這就是一種商業模式;但對創作應要秉持將心比心,試想當立場互換時,是否也能莞爾一笑看待。
東吳大學法學院科技暨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也認為,商標權人花費巨資長期經營,越久越值錢,越知名越需要被保護,儘可能站在對方角度思考,就可知道輕重。
智慧局提醒,著作權侵權屬於告訴乃論,可以撤告、和解;但商標權侵權最嚴重的是檢察官可提起公訴,若有罪就會是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呼籲網紅們下次Kuso前,評估一下是否能承擔這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