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創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過《著作權法》保障著作?
SOURCE:關鍵評論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 文:林煜騰 2018/02/25
「還有人沒交嗎?」通識課的老師花了十五分鐘收齊了各位同學的報告。
「那我們就先請下一組的同學進行報告。」老師接著說。此時燈光一暗,簡報打開,志傑就被電腦音響傳來的音樂吸引。
「哇!是五月天耶!」台下的同學們竊竊私語。
「各位同學好,我們這組的主題,是討論現代與古典流行詩詞的相同和相異處,接下來會播放幾首台灣的流行音樂供大家欣賞,請先仔細聆聽。」報告的同學一講完,原本昏昏欲睡的同學無不聚精會神,想要來場音樂的饗宴。
「配合音樂,我們這組也上網挑了一些大自然的照片,你們可以嘗試將圖片與音樂的意境結合。」志傑越看越有興致,心想到時候自己的報告也要弄得有聲有色的,但要怎麼找到這些素材呢……。
「如果大家對些圖片、音樂有興趣的話,本組也有把網路上可以下載的網址整理在一起,等一下報告結束會分享給大家。」報告同學很慷慨地說。聽到這,志傑心裡一塊大石落了地,不禁在心裡吶喊一聲「太好了!」
一、著作的種類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自行創作完成就為著作權人並享有著作權,若為共同創作,則為共同創作人,可共享著作權。這些著作類型包含:
-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
-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
-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有另一種較特別的著作為「編輯著作」。此是指雖然作品的內容不是自己完成,但如果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有創作性,法律仍然將此類作品歸類為「編輯著作」予以保護。
此種著作,仍然要具有「著作」的基本要素:經過選擇、編排的資料,除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尚須其表現形式能呈現或表達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的精神內涵。而且該精神內涵必須要有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法院認為,如果只是將教科書的內容製作成講義,但無法證明這些選擇、編排的資料如何表現出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就不能被認定為編輯著作(智慧財產法院一○○年度民著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
從上可見,著作種類之多讓人眼花撩亂。以上任何的著作類型,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在網路上散布,不論是直接「複製貼上」他人的著作,或是「抄襲」,都可能是著作權的侵害
~詳續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