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球星名字遭搶注:C羅賣馬桶,梅西賣中藥,齊達內看了想打人
SOURCE:北京新浪網 2018-07-03
足球明星們商業價值巨大,不急吸引全球巨頭請他們代言,在中國,有人請不起他們做廣告,竟想出來搶注商標的辦法。
目前,共有24件商標包含「C羅」字樣,類型涵蓋了皮鞭、養老院、減肥茶等方方面面。包含「梅西」字樣的商標申請數量則達到了166件。「齊達內」也沒能逃過一劫,有衛生用品曾打算申請這一商標,所幸至今沒通過。
但有趣的是,這些商標並不全是商家「搶」來的,有一些真的是C羅、梅西他們自己註冊的。
「C羅」成了抽水馬桶商標?「梅西」則是中藥牌子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的商標查詢系統搜索發現,從C羅到梅西再到哈里凱恩,幾乎所有主流球星都沒能「幸免於難」,姓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搶注。
令人頗感驚訝的是,搜索結果顯示,「C羅」早在十年前就被搶注成抽水馬桶商標。
記者注意到,共有24件商標包含「C羅」字樣,類型涵蓋了皮鞭、養老院、減肥茶等方方面面。其中最早的1件在2008年申請,申請人位於廣東省揭東縣。這件「C羅」商標的類型為便桶、抽水馬桶,商標狀態顯示為註冊成功。記者順蔓摸瓜,在網上查到了一家名為「潮州C羅衛浴有限公司」的生產「C羅坐便器」的公司網頁,不過,在工商信息系統查不到這家企業。
值得一提的是,這24件商標,其實有一半以上是C羅本人自己申請註冊的,時間在馬桶商標和衛生巾商標之後。這或許側面印證,對於自己的名字在遙遠的中國「淪為」馬桶商標,C羅是知曉的。
數據顯示,住在葡萄牙波爾圖博瑪蘇克索廣場的克里斯蒂亞諾·羅納爾多在2016年9月18日一口氣申請註冊了15件商標,其中有6件被中國商標註冊部門駁回覆審。
可見,球星們的商標意識並不比球技差。除了C羅,阿根廷球員梅西也在中文世界里給自己的姓名註冊了7件商標。不過,梅西此舉似乎沒有遏制住搶注潮,包含「梅西」字樣的商標申請數量達到了166件。2015年,青島一家葯業公司還將梅西自註冊成了中藥的商標。
另外,「內馬爾」商標則體現出「鮮明的行業特徵」,多為服裝、鞋類,申請數達到了29件,「克洛澤」的情況與之類似,數量有9件,「哈里凱恩」也有4件。但以上都是本屆世界杯球星的情況,如果把範圍擴大,最引人浮想聯翩的恐怕要屬一件類型為「子宮帽;避孕套;非化學避孕用具」的「齊達內」商標,記者注意到,「齊達內」避孕套商標的申請時間點恰好在2006年德國世界杯齊達內所在的法國隊輸球后不久,不過該商標未獲通過,至今仍處於「等待實質檢查」階段。
事實上,國際足聯(FIFA)早在2010年就申請註冊了「RUSSIA 2018」商標,涉及的商標類別高達27類,全面覆蓋了足球相關衍生產品類別。記者在中國商標網以"國際足球聯合會"為申請人進行搜索,共發現384件相關商標,其中包括「國際足聯世界杯」、「WORLD CUP 2010」等商標。多位受訪的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凡與世界杯相關的標誌,如世界杯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大力神杯等,其文字和形象均受到法律的保護。
國際足聯的做法,效果似乎不錯。根據媒體此前報導,全國僅上海海關就已查獲侵犯俄羅斯世界杯相關知識產權案件12起,涉案商品13萬余件。4月19日,寧波海關查獲侵犯俄羅斯世界杯足球賽讚助企業阿迪達斯有限公司的足球12650個;更早之前,深圳海關在出口貨物中查獲4000件侵權T恤及帽子。
但令國際足聯感到頭疼的是,「世界杯」三個字的商標是可以被他人註冊成功的。
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查詢發現,據統計,截至今年6月,全國共有76件商標申請中包含了「世界杯」字樣。最早在二十年前的1998年3月,就有公司嘗試申請並獲批,不過由於商標到期后沒有申請續展,最終被認定為無效。目前,共有4件「世界杯」商標依然有效,其中最早一件的持有者為佛山的一家食品公司,類型為「可可飲料;糖;非醫用口香糖;龜苓膏」等,有效期截止到明年年底。
有許多商標申請者是賣酒、產酒的食品企業,比如今年最近的一起申請就源自一家福建酒企。此外,網路遊戲平台4399也在2016年申請過多件「世界杯頭條」商標,然而截至目前均未獲得通過。實際上,記者在商標查詢系統僅找到一件1998年以後獲得通過的商標。換言之,雖然申請者絡繹不絕,但大門在1998年以後幾乎完全合上了。
把球星姓名搶注成商標,是否侵權?
「對於球星姓名商標持有者來說,從註冊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就應該很安全了,而不足5年的,其註冊商標將存在被無效掉的風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栩介紹道。
楊栩指出,註冊商標的申請不能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在他看來,將知名球星的姓名搶注成註冊商標,只要容易讓人認為有「特定聯繫」,在審查過程中很容易會被駁回。雖然也有可能因為這位球星在中國的知名度不夠,商標審查人員沒有注意到,而得以核准註冊,但自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果該球星提出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的申請,那麼註冊商標也會被無效掉。「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構成了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許多人認為,由於球星人在國外,一般不會在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因此可以等註冊商標穩定后,再從商標轉讓或商標許可來獲利。對此,楊栩表示,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往往得不償失。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楊栩認為,這並不意味著銷售者沒有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只是說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已」。
在楊栩看來,代工企業作為生產者不僅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還將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賠償責任最高可達300萬元。
而任毅則認為,這種情況下是否侵權在法律上有爭議,主要和各國政策密切相關。「製造也可以是一種侵權行為,但另一方面這類企業一般都是做出口,產品不在國內銷售,不在國內市場流通,就不構成商標使用,而商標侵權的前提是商標使用。」
每經編輯 王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