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製度”還有多遠

SOURCE:SINA.COM.HK/ 南方都市報 劉 2018/11/10
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中國表示將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製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知識產權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製度”並非首次提出。今年以來,中央層面已多次提及該製度的建立。
多次提出建立懲罰性賠償製度
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為基本導向,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各種侵權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產權糾紛案件要依法甄別糾正。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行侵權懲罰性賠償製度。
4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下一步將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建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侵權懲罰性賠償製度,推動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指南盡快出台。
在博鼇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上,中方明確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執法力度。有觀點認為,當前,我國迫切需要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製度,這是顯著提升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威懾作用的重要手段。
知識產權領域多項指標居世界前列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多項指標居於世界前列。
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全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138 .2萬件,同比增長14.2%,連續7年居世界首位;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5.1萬件,同比增長12.5%,排名躍居全球第二;受理商標註冊申請574 .8萬件,同比增長55 .72%,連續16年居世界第一。我國申請人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4810件,排名全球第三。
於此同時,知識產權領域繁多的侵權行為也引發關注。“目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現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惡性侵權行為。”中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何煉紅曾公開撰文指出,侵權行為大大挫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積極性,對科技進步和創業創新的發展也形成了較大的阻礙。
何煉紅表示,在此情形下,對於侵害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僅僅適用傳統意義上的“填平原則”,並不足以達到有效遏製侵權行為的目的。“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需要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以大幅度提升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商標法已率先規定懲罰性賠償
我國於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產品責任、銷售假冒商品責任等特殊方面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製度,被認為是我國民事責任立法的重大突破。
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層面,《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是知識產權三部專門法律。
“目前,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製度中,商標法已經率先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告訴南都記者,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即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者,可以施以懲罰性賠償。”
此外,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也將對懲罰性賠償予以規定。
例如,《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8條規定,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將賠償數額提高至三倍。
何煉紅認為,我國專利法中引入懲罰性賠償製度尤其具有現實意義。“由於我國現行專利製度針對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並沒有規定刑事責任,因此,涉及科技創新領域的各種惡性侵權行為,往往會出現處罰不足或救濟無力的現象。而民事懲罰性賠償恰恰可以彌補這一缺陷。”
著作權法、專利法修法進程需提速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工作自2012年3月啟動至今備受社會關注,但修法進程十分緩慢。
2017年底,國務院法製辦將國家版權局提交的90條《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縮減到66條並在相關領域定向徵求意見。此次修改稿強化了著作權行政執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製度等新規。
今年4月公佈的《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的專利法修訂草案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而專利代理條例也將修訂。
今年兩會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就曾在人民大會堂“部長通道”上表示,將加快推動專利法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李順德認為,此次進口博覽會上再提建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製度,對推動我國對知識產權水平,打造更好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他也呼籲,應加快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修法進程,向世界表明對知識產權保護決心。
關鍵字: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 保護外資 懲處侵權 知識產權 懲罰性賠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