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劉尚志談家登案:有一重大爭點 有待上級法院釐清
SOURCE:經濟日報 記者李娟萍╱即時報導 2019-03-25
家登(3680)與美商英特格(Entergris)在晶圓傳送盒的專利訴訟,遭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敗訴,家登須支付英特格9.8億元賠償金。
國內科技法律權威,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榮譽講座、兼任教授劉尚志指出,這個案子有一個重要的損害賠償爭點,有待上級法院釐清。
家登被控侵權的光罩產品「毛利」共6.5億元,由於法院認定是故意侵害,因此,乘上1.5倍,總賠償額度近10億元。
劉尚志認為,這是以被告的「利益」為損害賠償計算的基礎,然而,一個企業獲得利潤的來源,可能因為製造程序控管優良、材料成本低,銷售管道與財務運作良善等,不完全是使用專利技術所獲致的成果,如果把毛利全部歸之於專利侵權的賠償,豈非誇大了專利的貢獻?
劉尚志說,我們也可以想像,兩個規模不對等的公司發動專利侵害訴訟,被告的得到的利益與原告失去的利益必然不一,將被告的所得利益全部歸之於原告,不是太高就是太低,豈不是喪失了損害賠償「填補」權利人的本旨?
此外,將被告的利得全部作為損害賠償的額度,基本上是個懲罰的概念,剝奪侵權人所得到的全部好處,然而在我國專利法下,已經另外設有懲罰性的賠償,也就是家登此次另外乘上1.5倍的原因。如果同時將被告的全部利益剝奪,又乘上懲罰性的倍數,豈不剝了被告好幾層皮?
因此,我國專利法第97條第一項第二款「得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賠償,應該要估算專利對產品的貢獻度,也就是特定專利對於科技進步的成分,才不至於讓專利的評價不當擴大。
劉尚志表示,計算專利貢獻度,至少有兩個原因,一則如上所述,避免將所有被告的努力都歸給於專利,二來則是專利的技術價值應該在於該專利的進步性。
劉尚志表示,我們常說專利的創新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往前看,也就是「巨人」是指社會上已有由多數人貢獻而累積的技術能量,專利權人則更進一步有所貢獻,因此,有了國家賦予的排他權限。如此,專利權人的貢獻及其應得的報酬,主要在其所增進的創新部分,也就是專利對侵權產品所增加的貢獻。
沒有這專利,侵權人也可以生產光罩產品,只不過沒有專利所擁有的技術優勢,因此,不計算專利貢獻度,無異把前人的創新累積與專利權人的貢獻全部加在一起,成為損害賠償的額度,這是不合理的。
反之,如果專利所增進的創新價值,是被告能夠銷售產品的關鍵因素,則專利貢獻的評價自然可以提高。這些在實務上,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計算方法。
至於此案的「故意侵害」,法院的判斷,應該是基於兩造公司早於民國104年有侵權糾紛,法院當時已經認定家登侵害專利,然而家登持續生產相關產品,甚至在第二次訴訟時繼續生產製造。
此一觀點符合劉尚志的「從故意侵權論我國專利懲罰性損害賠償實務之發展」 研究報告上所述,最容易被法院認定故意侵害的兩點理由,一則是家登在接獲本次訴訟通知前已經知悉專利的存在,二則接獲侵權通知後仍繼續生產製造,其他廠商也宜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