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不只「賣名氣」 運動員價值藏在IP裡
SOURCE:聯合報 記者林宋以情╱即時報導 2019-04-21 12:17
談到運動選手商標,最為人所知的莫過於「籃球大帝」喬丹(Michael Jordan)的「Air Jordan」及其飛人剪影,或者林書豪的「Linsanity」,運動選手就如同藝人,本身就是商品,若要極大化經濟效益,不能只靠廣告、代言「賣名氣」。
運動產業IP(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主要分為三類,運動員主體為其中一類,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理事彭國洋表示,過去IP推廣最多是在科技業產業,相較之下運動產業少有IP意識,傳統提升經濟效益方式就是代言與廣告,但要把價值極大化,就應該把價值呈現在其他面向,像是體現於周邊商品,甚至擴及運動相關,就少不了智財權的保護。
彭國洋表示,運動員主體最人為熟知的除了肖像權、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還有商標權,像是林書豪的「Linsanity」,再來就是著作權,包括運動周邊相關的,例如是創作歌曲。另外兩個是公平法中的著名人姓名,以及營業秘密,如運動戰術、秘訣,譬如教練的戰術「know how」,在現有法律架構下都能列入。
國內運動員僅少數有IP概念,如倫敦奧運馬拉松好手張嘉哲,將「真男人TRULY MAN」以及倫奧衝線後的剪影申請做商標。彭國洋說,「原因除了選手談判權力不對等、工會力量不夠,易遭球團主導有關,但運動員不該畫地自限。」
談到國內有哪些運動員具有發展個人品牌的潛力,彭國洋點名棒球選手陳偉殷、林智勝,網球莊吉生、羽球「世界球后」戴資穎、田徑楊俊瀚等人都非常有潛力,「只要實力夠堅強,有好名次自然會受到關注,且運動跨國界,不要故步自封。」
彭國洋也說,國內運動產業過去與IP少有交集,「若要加強連結,可運用過去科技業推廣作法,舉辦講座、論壇,或者前進校園與體院學生交流,避免資訊不對等。」台灣有專利師公會,運動員也可化被動為主動,出擊詢問了解。
彭國洋也觀察到,國內運動員傾向交由親人處理,若能交給經紀公司,從生涯規劃、運動訓練、形象包裝整體營造,如藝人有經紀人,較能全面性,相信專業,建立信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