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拍101做明信片是否算侵權 專家解答

Source : 中央社記者 黃巧雯 台北 2015/10/10 日
台北101大樓是台灣知名地標,但若拍照做成明信片是否有侵權之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若不會讓消費者誤認明信片是101所販售或將其作商標使用,即不受商標權所拘束。
不過,若像是中正紀念堂、蘭陽博物館等具有特殊歷史價值或外觀建築物,民眾是否能自行拍照,並進一步製成明信片,不少人好奇此舉是否會有侵權疑慮?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要民眾不用太過擔心,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只要屬於在戶外長期向大眾展示的建築著作,照相、錄影或後續的利用,例如製作成明信片,都是屬合理使用範疇,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但著作權法第58條也有規定4大例外情形,包括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為於本條規定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重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重製等,皆非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內。
針對過去因有紀念品業者將鑰匙圈等相關商品以101大樓外觀為造型而衍生爭議或糾紛,官員表示,若僅是拍照做為明信片,只要消費者不會將明信片誤認為台北101所生產的東西就沒有問題,
此外,若明信片內容未將101作為商標使用,也不受商標權所拘束。
不過,因台北101已註冊立體商標,官員表示,過去曾傳出有爭議為鑰匙圈等立體吊飾,若101提告,屆時法院會視實際運用情況,即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為101所販售而判定。至於上述是否有侵權問題,官員坦言,還需視實際案例而定,但法院會怎麼判,「我也不敢說」,站在智慧局立場,只能盡量呼籲業者不要去做,免得造成困擾。
備註:圖片來源 http://economy.big5.enorth.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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