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立法明確形象權是解決之道
Source: 北京新浪網 2015-10-14
中國女科學家屠呦呦獲得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一夜之間成為家喻戶曉的名人。而「屠呦呦」這三個字,被細心的網友發現,已經於2012年被註冊為商標。
這算不算是名人名字被搶注商標的又一例?如果這兩類商標的註冊者並非屠呦呦本人,或是與其並無關聯,從法律上,屠呦呦可以如何應對?
姓名作為在先權利遭受損害
記者:從網友公佈的商標信息來看,2012年左右,「屠呦呦」就已經在第5類(補藥等商品)和第9類(眼鏡等商品)上提出了註冊申請。屠呦呦是否可以維護自己在商標法上的權益?其法律依據為何?
黃武雙:可以。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9條、第32條的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若商標註冊人註冊「屠呦呦」沒有合理來源,或其有搶注知名姓名和商標的歷史等,可以認定商標註冊人有惡意。
董炳和:從商標法的角度看,所謂維權,大致上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理解:一是對某個標誌主張商標所有權或申請註冊資格;二是對他人就某個標誌申請商標註冊進行阻止,或使商標註冊無效;三是禁止他人在商業活動中將某個標誌作為商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