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專利舉發在侵權訴訟中之運用與目的
By ChungChuan Oliver Chen & REX WANG 2015/11/06
專利舉發
隨著智慧財產權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企業常在商業活動中遭遇到專利侵權糾紛;有時企業會意外地接到在先申請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發出侵權警告信或到法院遞出起訴狀,告知自己所生產的產品已侵犯了他人的專利,面對此類突發事件,企業應積極面對並研究訴訟對策才是上策。
首先,企業應當正確冷靜地判斷自己所採用的技術或生產的產品是否落入他人專利的保護範圍內;隨後,還必須對此專利是否確實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可專利性進行研究與分析,尋找該專利無效的證據。若證據充分,事實清楚,使被告可化被動為主動,而能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勝訴。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國內專利申請種類有發明、新型及外觀設計,而新型專利僅為“形式審查”而不作實質審查,因而造成其法律狀態極不穩定;而發明專利儘管經歷了實質審查,但由於種種原因也難以保證其審查沒有遺漏;因此“專利舉發”實際上已經成為近年來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被告最常用的防衛手段。
而「專利舉發」程序,係為避免主管機關審查專利有不周全情形,而有所謂“公眾審查制”,即任何人對已取獲准的專利有所質疑時,均可備具 “ 證據 ”對其提出專利舉發,以挑戰該專利的“可專利性要件”(例如: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此時主管機關就須對該專利的可專利性要件作仔細地、全面性地審查,若有如舉發人所陳述之事實,則將撤銷該專利,並限期追繳證書,而該專利自始就不存在。
過去實務上,專利舉發經常被運用於專利侵權訴訟中,常見被告為避免繳納權利金及陷於無法正常運作,一方面向主管專利之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另一方面再據以依專利法第90條之規定:「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而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審判。因此導致專利侵權訴訟程序拖延,常為人所詬病。
為了補救過去被告常以專利舉發手段干擾侵權訴訟的進行,“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中的第16條就規定有關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就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或廢止原因,法院的法官應自為判斷,而不適用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而其效力依同法第2項之規定,於法官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他造主張權利,故為於訴訟中就“權利有效性之爭點而為判斷”,也就說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官可斟酌被告所提之證據,以自行裁決該專利是有效或無效。
因此,現在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的防禦手段就不能僅侷限於專利舉發,尚可運用其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提出原告專利的“專利有效性”抗辯;然而,不管是走行政程序的專利舉發及司法程序的“專利有效性”抗辯,兩者均與“專利有效性檢索”有關;一般而言,國內的專利侵權訴訟中涉及新型專利的比例相當高,而這類新型專利被判無效的可能性機率較高;若能透過專精此檢索技術專利事事務所(中銓專利事務所)進行大量且精密地全球專利有效性之前案檢索,進而找出已揭露了原告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所有技術特徵,係足以影響到原告專利的新穎性或進步性,則被告贏得訴訟機率將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