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帝寶vs賓士設計專利訴訟,探討「維修免責條款」
來源: Rex Wang & Oliver 2023-12-01
從帝寶vs戴姆勒的專利設計專利訴訟,探討國內立法「維修免責條款」的可行性
一、戴姆勒-賓士設計專利
德國戴姆勒公司(以下簡稱戴姆勒)於2008年為其所開發E-Class賓士汽車的頭燈,在我國取得TW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專利,如下圖所示:
德國戴姆勒的TWD128047號設計專利
幾年後,戴姆勒發現台灣的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EPO,以下簡稱帝寶),生產與TWD128047號頭燈外觀相近的車燈,認為帝寶的行為侵害自己的設計專利權,故在2017年時對帝寶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二審均獲得勝訴判決,但在三審時發回二審再議,如下圖所示,似乎露出勝訴翻盤的一線署光。[註1]
帝寶vs.戴姆勒案的專利侵權訴訟之當前現況
二、一場訴訟卻引爆國外原廠與台灣副廠汽車零件市場的龐大商業利益衝突
所謂原廠零件(Original Equipment Suppliers,簡稱OES),通常係指原廠或經原廠授權的廠商所生產的零件,且原廠為了顧及品牌形象,品質通常比較穩定,但價格會比較高;而所謂副廠零件,則是其他廠商自行開發,近似於原廠零件並可匹配於原廠汽車外觀及內部,而副廠零件價格較便宜,成為消費者維修車輛的主要選擇,故由副廠零件構成所謂「銷售後市場」(Aftermarket,簡稱AM),但副廠零件的品質參差不齊。
在所有副廠汽車零件中,帝寶自從成立以來,便專注從事車燈產生產製造,帝寶除了製造副廠零件外,也有製造原廠授權零件,但面對國際大車廠,代工生產製造的利潤有限,反而製造生產副廠零件比較有獲利的空間,因此副廠車燈便成為帝寶重要的獲利來源,且現已經成為全球最大AM市場的龍頭廠商,但卻也侵蝕原廠零件的獲利空間,在欠缺原廠授權的情況下,帝寶則須承擔因為侵害設計專利權而被原廠提告的風險。
然而,帝寶則認為戴姆勒利用設計專利的優勢又不授權給帝寶的情況下來控告自己的行為,將徹底摧毀台灣副廠零件的生存空間,民眾未來將沒有選擇副廠零件的自由,消費者的權益減損之外,相關產業也將面臨嚴重打擊,換言之,一場單純的專利侵權訴訟卻引爆國外原廠與台灣副廠汽車零件市場的利益衝突。
三、帝寶主張戴姆勒濫用競爭地位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9條之規定,具有獨占地位的事業,不得利用其獨占地位從事濫用行為,例如以不公平的手段阻礙其他事業參與競爭、不當決定商品價格,或任何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
帝寶公司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2年在Eastman Kodak Co. vs.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 一案所作的判決作例證,試圖說服法院將「賓士汽車售後零件市場」視作一個獨立市場,簡單來說,由於車燈產品必須匹配原廠車輛,而戴姆勒又擁有車燈專利,戴姆勒在車燈零件市場自然會取得獨占地位,在這樣的情況下,帝寶主張法院必須利用《公平交易法》約束戴姆勒,避免戴姆勒濫用獨占地位侵害消費者福祉;再者,在戴姆勒來台提告前,帝寶就已經多次請求戴姆勒授予實施專利內容的權利,但都遭到拒絕,此次提告顯然是希望透過訴訟手段來遏阻帝寶參與市場競爭,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註2]
四、業界期望政府能儘快導入「維修免責條款」立法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複合式產品,例如:汽車、機車等產品,由於使用時的碰撞或是零組件損耗,必需更換或維修產品的零組件,才得以使複合式產品恢復原有的產品外觀並繼續使用,這些具有可替換性的外觀零組件,可能因為原廠已就其產品外觀取得設計專利,使消費者必須支付較高的費用購買原廠之零組件因而造成市場壟斷。為了讓複合產品的所有人可選擇較經濟方式維修產品,有部分國家立法規定,若為維修、重建其整體外觀等目的,「未經授權製造」的維修零組件得以例外豁免設計專利權的侵害責任,又稱「維修免責條款」。[註3]
惟,依台灣當前的設計專利制度,並無排除維修零組件之規定,因此當設計產品在取得設計專利保護後,自依專利法第136條規定:「設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倘若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則會侵害已取得之設計專利權,當然也無法主張維修免責事由,來豁免設計專利權的侵害責任。
當帝寶專利侵權一案在2022年7月14日二審判決出爐,認定帝寶仍有侵權,惟賠償金額下修至1812萬元,帝寶執行長許叙銘親上火線解釋,帝寶不排除與原廠和解,但盼政府要盡速通過維修免責條款,保護消費者、保護AM售後維修市場,否則帝寶不僅無法在台擴大投資,甚至要外移到中國、馬來西亞等地生產。
故就有業界指出,從戴姆勒的專利訴訟,凸顯出若維修免責條款若無法儘速完成立法,台灣汽車零組件廠只有在全球被外國競爭廠商掠奪的份,直接衝擊台灣每年2200億元以上的產值,與3000億元以上的GDP,間接影響3400家汽車零件產業鏈公司的生計,衝擊範圍甚大。
因此,包括邱議瑩在內的27位立委,在2020年就提案修正,要在《專利法》內增加「維修免責條款」,讓民眾和台灣汽車零組件廠能在不違反專利法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使用未經原廠授權的副廠零件,讓汽車能夠維持既有功能及恢復外觀,也避免相關業者一再被告。[註5]
五、結論
今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邱羽凡副教授指出,維修免責條款攸關台灣車輛整體售後維修產業政策的方向,而產業的改變必然會影響產業的從業者,因此,是否應增訂維修免責條款的問題就不能單純從智慧財產的觀點考量,還要將政策方向與被政策影響的人一起納入觀察。
如果各家原廠大規模地透過訴訟手段制止副廠生產,從事售後市場的廠商,固然可以找到立有維修免責條款的國家從事銷售、選擇外移。但勞動不如資本一般容易流動,每一個勞工背後都是一個家庭,一旦工廠關掉、遷移,最終受害的都是勞工。
在考量政策影響時,不僅勞工人數重要,勞工從事相關產業的期間長短也很重要,縱使是為了鼓勵產業升級而保護智慧財產權,產業升級需要多少時間、成本與人力技術訓練,緣此,維修免責條款之立法勢必需要經過審慎與嚴謹的政策評估。[註3]
今就國家立法、經濟市場及商業競爭而言,智財權保護制度及關稅是防止不當競爭的最佳手段及利器,但就特殊消費市場產品當可區分原廠或副廠品牌而言,若可以在不違法情況下採購價廉物美的產品可使消費者免於受制於原廠的制肘及高價,而事關道路安全及公共安權之交通器材是一個產業鏈特殊的市場,國外原廠品牌及通路向來挾其技術及品牌強勢,其又在進口關稅高貴之下輸入國內通路及市場,故消費者需要付高稅及高價下取得該消費品或售後之補修,如何在維護智財制度及消費者利益及保護國外業者及國內相關產業鏈,需要更大的立法措施制度研究及討論,以取得三贏及平衡局面;
今基於國外強勢品牌及立法保護能力在國內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常擁有較佳的認同度及保護措施,相對智財保護外觀設計也需要完整及無偏私的立場及形成心證,鼓勵國內立法修正,現行外觀設計已達15年,建議在不同產品及不同產業下,可以類似優先權制度或其產業特殊可採類似醫藥或當初國內光碟片製作之強制授權模式,將其原廠廠品可以允許在取得專利授權5年內取得一較佳的關稅優惠進口及智財保護措施,而5年後則為國內產業鏈在不違反智財保護制度下及進行雙方協議的強制授權下,可以容許相同外觀輪廓,但實質造型、紋路設計不同的產品可以上市,且不受原廠外觀設計基本輪廓制約者,當然這僅是個提議、構思想法,也許未來立法可在業界及原廠及消費者充分溝通討論下可以有更多的想法及作法可以進行具體探討,以達3贏。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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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設計專利、#帝寶、#戴姆勒案、#維修免責、#智財權保護
資料來源:
[註1]: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
[註5]:2021/08/30中時新聞網-原廠猛告台廠 催生維修免責立法,新聞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30000322-260110?chdtv。
一、戴姆勒-賓士設計專利
德國戴姆勒公司(以下簡稱戴姆勒)於2008年為其所開發E-Class賓士汽車的頭燈,在我國取得TW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專利,如下圖所示:
德國戴姆勒的TWD128047號設計專利
幾年後,戴姆勒發現台灣的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DEPO,以下簡稱帝寶),生產與TWD128047號頭燈外觀相近的車燈,認為帝寶的行為侵害自己的設計專利權,故在2017年時對帝寶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二審均獲得勝訴判決,但在三審時發回二審再議,如下圖所示,似乎露出勝訴翻盤的一線署光。[註1]
帝寶vs.戴姆勒案的專利侵權訴訟之當前現況
二、一場訴訟卻引爆國外原廠與台灣副廠汽車零件市場的龐大商業利益衝突
所謂原廠零件(Original Equipment Suppliers,簡稱OES),通常係指原廠或經原廠授權的廠商所生產的零件,且原廠為了顧及品牌形象,品質通常比較穩定,但價格會比較高;而所謂副廠零件,則是其他廠商自行開發,近似於原廠零件並可匹配於原廠汽車外觀及內部,而副廠零件價格較便宜,成為消費者維修車輛的主要選擇,故由副廠零件構成所謂「銷售後市場」(Aftermarket,簡稱AM),但副廠零件的品質參差不齊。
在所有副廠汽車零件中,帝寶自從成立以來,便專注從事車燈產生產製造,帝寶除了製造副廠零件外,也有製造原廠授權零件,但面對國際大車廠,代工生產製造的利潤有限,反而製造生產副廠零件比較有獲利的空間,因此副廠車燈便成為帝寶重要的獲利來源,且現已經成為全球最大AM市場的龍頭廠商,但卻也侵蝕原廠零件的獲利空間,在欠缺原廠授權的情況下,帝寶則須承擔因為侵害設計專利權而被原廠提告的風險。
然而,帝寶則認為戴姆勒利用設計專利的優勢又不授權給帝寶的情況下來控告自己的行為,將徹底摧毀台灣副廠零件的生存空間,民眾未來將沒有選擇副廠零件的自由,消費者的權益減損之外,相關產業也將面臨嚴重打擊,換言之,一場單純的專利侵權訴訟卻引爆國外原廠與台灣副廠汽車零件市場的利益衝突。
三、帝寶主張戴姆勒濫用競爭地位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9條之規定,具有獨占地位的事業,不得利用其獨占地位從事濫用行為,例如以不公平的手段阻礙其他事業參與競爭、不當決定商品價格,或任何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為。
帝寶公司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2年在Eastman Kodak Co. vs. Image Technical Services, Inc. 一案所作的判決作例證,試圖說服法院將「賓士汽車售後零件市場」視作一個獨立市場,簡單來說,由於車燈產品必須匹配原廠車輛,而戴姆勒又擁有車燈專利,戴姆勒在車燈零件市場自然會取得獨占地位,在這樣的情況下,帝寶主張法院必須利用《公平交易法》約束戴姆勒,避免戴姆勒濫用獨占地位侵害消費者福祉;再者,在戴姆勒來台提告前,帝寶就已經多次請求戴姆勒授予實施專利內容的權利,但都遭到拒絕,此次提告顯然是希望透過訴訟手段來遏阻帝寶參與市場競爭,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規定。[註2]
四、業界期望政府能儘快導入「維修免責條款」立法
目前市面上銷售的複合式產品,例如:汽車、機車等產品,由於使用時的碰撞或是零組件損耗,必需更換或維修產品的零組件,才得以使複合式產品恢復原有的產品外觀並繼續使用,這些具有可替換性的外觀零組件,可能因為原廠已就其產品外觀取得設計專利,使消費者必須支付較高的費用購買原廠之零組件因而造成市場壟斷。為了讓複合產品的所有人可選擇較經濟方式維修產品,有部分國家立法規定,若為維修、重建其整體外觀等目的,「未經授權製造」的維修零組件得以例外豁免設計專利權的侵害責任,又稱「維修免責條款」。[註3]
惟,依台灣當前的設計專利制度,並無排除維修零組件之規定,因此當設計產品在取得設計專利保護後,自依專利法第136條規定:「設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倘若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則會侵害已取得之設計專利權,當然也無法主張維修免責事由,來豁免設計專利權的侵害責任。
當帝寶專利侵權一案在2022年7月14日二審判決出爐,認定帝寶仍有侵權,惟賠償金額下修至1812萬元,帝寶執行長許叙銘親上火線解釋,帝寶不排除與原廠和解,但盼政府要盡速通過維修免責條款,保護消費者、保護AM售後維修市場,否則帝寶不僅無法在台擴大投資,甚至要外移到中國、馬來西亞等地生產。
故就有業界指出,從戴姆勒的專利訴訟,凸顯出若維修免責條款若無法儘速完成立法,台灣汽車零組件廠只有在全球被外國競爭廠商掠奪的份,直接衝擊台灣每年2200億元以上的產值,與3000億元以上的GDP,間接影響3400家汽車零件產業鏈公司的生計,衝擊範圍甚大。
因此,包括邱議瑩在內的27位立委,在2020年就提案修正,要在《專利法》內增加「維修免責條款」,讓民眾和台灣汽車零組件廠能在不違反專利法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使用未經原廠授權的副廠零件,讓汽車能夠維持既有功能及恢復外觀,也避免相關業者一再被告。[註5]
五、結論
今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邱羽凡副教授指出,維修免責條款攸關台灣車輛整體售後維修產業政策的方向,而產業的改變必然會影響產業的從業者,因此,是否應增訂維修免責條款的問題就不能單純從智慧財產的觀點考量,還要將政策方向與被政策影響的人一起納入觀察。
如果各家原廠大規模地透過訴訟手段制止副廠生產,從事售後市場的廠商,固然可以找到立有維修免責條款的國家從事銷售、選擇外移。但勞動不如資本一般容易流動,每一個勞工背後都是一個家庭,一旦工廠關掉、遷移,最終受害的都是勞工。
在考量政策影響時,不僅勞工人數重要,勞工從事相關產業的期間長短也很重要,縱使是為了鼓勵產業升級而保護智慧財產權,產業升級需要多少時間、成本與人力技術訓練,緣此,維修免責條款之立法勢必需要經過審慎與嚴謹的政策評估。[註3]
今就國家立法、經濟市場及商業競爭而言,智財權保護制度及關稅是防止不當競爭的最佳手段及利器,但就特殊消費市場產品當可區分原廠或副廠品牌而言,若可以在不違法情況下採購價廉物美的產品可使消費者免於受制於原廠的制肘及高價,而事關道路安全及公共安權之交通器材是一個產業鏈特殊的市場,國外原廠品牌及通路向來挾其技術及品牌強勢,其又在進口關稅高貴之下輸入國內通路及市場,故消費者需要付高稅及高價下取得該消費品或售後之補修,如何在維護智財制度及消費者利益及保護國外業者及國內相關產業鏈,需要更大的立法措施制度研究及討論,以取得三贏及平衡局面;
今基於國外強勢品牌及立法保護能力在國內執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通常擁有較佳的認同度及保護措施,相對智財保護外觀設計也需要完整及無偏私的立場及形成心證,鼓勵國內立法修正,現行外觀設計已達15年,建議在不同產品及不同產業下,可以類似優先權制度或其產業特殊可採類似醫藥或當初國內光碟片製作之強制授權模式,將其原廠廠品可以允許在取得專利授權5年內取得一較佳的關稅優惠進口及智財保護措施,而5年後則為國內產業鏈在不違反智財保護制度下及進行雙方協議的強制授權下,可以容許相同外觀輪廓,但實質造型、紋路設計不同的產品可以上市,且不受原廠外觀設計基本輪廓制約者,當然這僅是個提議、構思想法,也許未來立法可在業界及原廠及消費者充分溝通討論下可以有更多的想法及作法可以進行具體探討,以達3贏。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相關文章: 帝寶vs.賓士訴訟等案例,「設計專利」之重要性
關鍵字:#設計專利、#帝寶、#戴姆勒案、#維修免責、#智財權保護
資料來源:
[註1]: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判決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
[註5]:2021/08/30中時新聞網-原廠猛告台廠 催生維修免責立法,新聞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30000322-260110?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