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利訴訟案例:先前技術阻卻的成功應用
來源: Rex Wang 2024-06-06
專利訴訟案例:先前技術阻卻的成功應用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按,「先前技術阻卻」係指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擴大涵蓋至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而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時,若被控侵權人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且經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本篇為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案例,是被告運用「先前技術」成功地阻卻原告所主張的「均等侵權」。
二、原告主張
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581023號「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8年至118年間,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製造、銷售型號MJ-M100之「ZERO POINT零點定位器」(下稱系爭產品);而系爭產品經原告送請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第1圖為系爭專利夾固狀態剖視示意圖
第2圖為系爭專利鬆放狀態剖視示意圖
三、被告主張
被告等則以:中華民國第385265號「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速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發明專利案(即乙證1),其公告日(89年3月2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8年4月9日),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系爭產品與上開乙證1發明專利及104年10月12日於YouTube公開之「Stark SPEEDY Classic Zero Point Clamps by Roemheld」影片(即乙證2)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比對,可知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乃與乙證1、2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單一先前技術相同,而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不適用均等論,故不構成均等侵權。
又乙證1、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部分技術特徵,然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差異技術特徵間,乃為一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而產生相同的結果,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1、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而具有應撤銷事由。
系爭產品裝設圖
系爭產品拆解圖
系爭產品活塞座構造圖
系爭產品拉栓頂出解鎖圖
四、法院心證
被告等以乙證1、乙證2主張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以下分別就乙證1、2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比對並判斷如下:
(一)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之技術特徵與乙證1比對:
1、觀諸乙證1圖式第1圖,揭露一種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該夾緊裝置可頂推內拉式螺栓3,故乙證1一種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與系爭產品一種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相同。
2、再由乙證1圖式第1、3、8、9圖(本院卷㈠第302至305頁),揭露一托板29,於所述托板29底面設有一內拉式螺栓3並對應嵌入一底部部分2,底部部分2設有一液壓活塞9,液壓活塞9中央設有一中央孔11,且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該中央孔11內設有一滾珠軸承罩16,滾珠軸承罩16周邊設有夾固內拉式螺栓3的滾珠軸承17,且滾珠軸承罩16中央供內拉式螺栓3嵌入。而乙證1之內拉式螺栓3、底部部分2、液壓活塞9、中央孔11、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滾珠軸承罩16、滾珠軸承17、拉力彈簧4、夾合托板29、通孔,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
乙證1圖式
3、又依乙證1圖式第1、3、8、9圖,揭露液壓活塞9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拉力彈簧4,可使液壓活塞9上升、下降以釋放夾持夾合托板29之內拉式螺栓3,滾珠軸承罩16中央底部設有通孔,且液壓活塞9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內拉式螺栓3上升位移(參乙證1第9圖右半部圖式);而第1圖所揭露液壓活塞9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拉力彈簧4,可使液壓活塞9上升、下降以釋放夾持夾合托板29之內拉式螺栓3等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之技術特徵;另乙證1圖式第1、3、8、9圖所揭露液壓活塞9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內拉式螺栓3上升位移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之技術特徵;乙證1圖式第1、3、8、9圖揭露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之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之技術爭特徵。
4、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乙證1相同,故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之技術特徵與乙證2比對:
(1)觀諸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截圖可見本院卷㈡第151至156頁),揭露一種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工作載台設有一夾持桿並對應嵌入一夾頭內,夾頭內設有一活塞座,活塞座中央設有一內凹孔,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內凹孔內上方設有一活動座,且活動座中央供夾持桿嵌入,活動座周邊設有夾固夾持桿的夾掣件,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活動座中央底部設有通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約1mm(影片約第5秒處,即乙證2上開圖式第2圖)。
(2)再由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揭露之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而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所揭露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乙證2影片第5秒揭露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約1mm,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乙證2影片第5秒揭露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
乙證2的第1圖為夾掣件夾合工作載台夾持桿
乙證2的第2圖為夾掣件釋放並頂推工作載台夾持桿
(3)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乙證2相同,故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五、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惟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而不構成均等侵權,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防止及排除侵害,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本案僅為針對個案進行評析,係依判決書內容分析原告被告所訴求及法院據以判決的理由,皆以當下兩造所提各證據及法院所提出判決心證所在,僅供參考。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或侵權訴訟代理及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關鍵字:專利、商業法院、專利侵權判斷要點、文義侵權、均等論、先前技術阻卻
一、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
按,「先前技術阻卻」係指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擴大涵蓋至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而判斷是否適用均等論時,若被控侵權人主張先前技術阻卻,且經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本篇為111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案例,是被告運用「先前技術」成功地阻卻原告所主張的「均等侵權」。
二、原告主張
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581023號「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8年至118年間,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製造、銷售型號MJ-M100之「ZERO POINT零點定位器」(下稱系爭產品);而系爭產品經原告送請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
第1圖為系爭專利夾固狀態剖視示意圖
第2圖為系爭專利鬆放狀態剖視示意圖
三、被告主張
被告等則以:中華民國第385265號「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速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發明專利案(即乙證1),其公告日(89年3月21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8年4月9日),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系爭產品與上開乙證1發明專利及104年10月12日於YouTube公開之「Stark SPEEDY Classic Zero Point Clamps by Roemheld」影片(即乙證2)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比對,可知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全部技術特徵,乃與乙證1、2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單一先前技術相同,而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不適用均等論,故不構成均等侵權。
又乙證1、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部分技術特徵,然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差異技術特徵間,乃為一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而產生相同的結果,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1、2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而具有應撤銷事由。
系爭產品裝設圖
系爭產品拆解圖
系爭產品活塞座構造圖
系爭產品拉栓頂出解鎖圖
四、法院心證
被告等以乙證1、乙證2主張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以下分別就乙證1、2技術特徵與系爭產品技術特徵比對並判斷如下:
(一)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之技術特徵與乙證1比對:
1、觀諸乙證1圖式第1圖,揭露一種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該夾緊裝置可頂推內拉式螺栓3,故乙證1一種用來夾緊位於加工機器之支撐板上的快夾緊缸筒之夾緊裝置與系爭產品一種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相同。
2、再由乙證1圖式第1、3、8、9圖(本院卷㈠第302至305頁),揭露一托板29,於所述托板29底面設有一內拉式螺栓3並對應嵌入一底部部分2,底部部分2設有一液壓活塞9,液壓活塞9中央設有一中央孔11,且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該中央孔11內設有一滾珠軸承罩16,滾珠軸承罩16周邊設有夾固內拉式螺栓3的滾珠軸承17,且滾珠軸承罩16中央供內拉式螺栓3嵌入。而乙證1之內拉式螺栓3、底部部分2、液壓活塞9、中央孔11、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滾珠軸承罩16、滾珠軸承17、拉力彈簧4、夾合托板29、通孔,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
乙證1圖式
3、又依乙證1圖式第1、3、8、9圖,揭露液壓活塞9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拉力彈簧4,可使液壓活塞9上升、下降以釋放夾持夾合托板29之內拉式螺栓3,滾珠軸承罩16中央底部設有通孔,且液壓活塞9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內拉式螺栓3上升位移(參乙證1第9圖右半部圖式);而第1圖所揭露液壓活塞9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拉力彈簧4,可使液壓活塞9上升、下降以釋放夾持夾合托板29之內拉式螺栓3等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之技術特徵;另乙證1圖式第1、3、8、9圖所揭露液壓活塞9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內拉式螺栓3上升位移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之技術特徵;乙證1圖式第1、3、8、9圖揭露液壓活塞9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之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之技術爭特徵。
4、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乙證1相同,故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二)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之技術特徵與乙證2比對:
(1)觀諸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截圖可見本院卷㈡第151至156頁),揭露一種夾持機構之頂推結構,工作載台設有一夾持桿並對應嵌入一夾頭內,夾頭內設有一活塞座,活塞座中央設有一內凹孔,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內凹孔內上方設有一活動座,且活動座中央供夾持桿嵌入,活動座周邊設有夾固夾持桿的夾掣件,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活動座中央底部設有通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約1mm(影片約第5秒處,即乙證2上開圖式第2圖)。
(2)再由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揭露之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夾持桿、夾頭、活塞座、內凹孔、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活動座、夾掣件、彈性件、工作載台、通孔。而乙證2影片第1至18秒所揭露活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之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產品塞座周圍環設有數個頂撐用的彈性件,以令活塞座上升、下降呈釋放夾合工作載台之夾持桿,乙證2影片第5秒揭露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約1mm,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能對應頂推夾持桿上升位移,乙證2影片第5秒揭露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相當於系爭產品活塞座具有一形成封閉端且厚度相同之底部。
乙證2的第1圖為夾掣件夾合工作載台夾持桿
乙證2的第2圖為夾掣件釋放並頂推工作載台夾持桿
(3)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一先前技術乙證2相同,故系爭產品適用先前技術阻卻。
五、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均等範圍,惟有先前技術阻卻之適用而不構成均等侵權,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防止及排除侵害,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本案僅為針對個案進行評析,係依判決書內容分析原告被告所訴求及法院據以判決的理由,皆以當下兩造所提各證據及法院所提出判決心證所在,僅供參考。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或侵權訴訟代理及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