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智財須知-營業秘密勿洩漏
來源: Oliver Chen 2024-09-25
營業秘密勿洩漏
為何常見員工攜帶機密投靠新東家而觸法 ?
企業員工為薪資跳槽或尋求更好未來發展,人之常情,但若把原擔任企業職務或非職務上設定未公開之商業機密或創新研發的生產方法、配方或企業賴以生存的生產裝置、圖面、照片、資料、電磁紀錄、加工生產數據參數,經同業競爭者或惡性經營者施以利益誘惑,未經東家或原屬就業單位同意逕行COPY竊取攜帶後投靠新東家,進而依此機密資料設廠生產,進而影響原單位生產及惡性競爭者,除係為一不法行徑外,且其行為嚴重影響原公司生計,更為就業市場及職場倫理所不容。
若企業的機密資訊想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如何防止洩漏營業秘密?
以下簡介防止洩漏營業秘密的措施、觸犯營業秘密的處罰規定,以及公司在運營行為中如何規範營業秘密防止不外洩的建議(註1):
★簽訂保密協議:與所屬員工、委外廠商、協力廠商及外聘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保密責任和義務。
★競業禁止約定: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約定,防止員工離職後將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對手。
★資訊安全管理:應設置防火牆、安裝防毒軟體,並對列為機密電子檔案之存取及複製、列印、對外傳輸應控管整合等情形進行有效管理監控。
★紙本檔案管理:對內外部紙本檔案進行機密等級標註,並指定專責管理人員。
★強化員工教育訓練:定期舉辦營業秘密管理規範訓練課程,提高員工對保密措施的法治意識及落實遵守相關規定。
觸犯營業秘密的處罰規定?
根據《營業秘密法》,觸犯營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具體處罰如下:(註2)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條(俗稱妨害營業秘密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的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的利益,而有下列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賠償:被害人可請求填補所受到的損害,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
企業公司運營行為中如何有效規範營業機密不外洩:
1. 建立明確的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定:導入技術或商業文件檔案分級標準、檔案使用規則等管理規範。
2. 新進員工管理:對新進員工除簽訂保密協議,並查核及切結遵守是否有無違反與前公司簽訂之競業禁止約定。
3. 稽核與處分:定期或不定期抽檢營業秘密管理成效,並對違反員工進行適當處分。
4. 離職員工處理:進行離職面談,告知離職員工應刪除、銷毀自行保存之機密檔案,並立即切斷其登入公司資訊系統或電子信箱之權限。
企業專利保護與營業秘密的區別:
專利與營業秘密間具備流動性,意即營業秘密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就可以就企業生產流程方法、配方、新物質、或據以生產裝置或相關元件特徵組合,轉換為以專利申請保護的形式,讓原本未揭露公開的保密狀態改變為專利保護的公開狀態。
今國家制定營業秘密法的主要目的,是因為其如同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般,企業應具備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及具體作為才能在商業競爭中取得優勢。一旦營業秘密遭受侵害,不僅會重挫企業的競爭力,更可能危及企業生存及整體經濟產業鏈運作被扼殺及妨礙成長、進而危害國家經濟運作。
國內企業面對商業競爭如何有效保護商業機密及作好管理,攸關企業有效生存的根基,督促每個從業人員落實遵守保密規定,並發揮實質優勢競爭力,以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取得市場份額及一席之地。
參考來源-
1:智財局公司-要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及預防洩漏?
2:營業秘密法
若企業的機密資訊想要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必須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的「營業秘密三要件」: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秘密性)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者。(經濟價值性)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合理保密措施)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的營業秘密有前3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參考來源-
1:智財局公司-要如何保護營業秘密及預防洩漏?
2:營業秘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