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創新:日矽併購案/同質企業結合 不利創新
Source : 經濟日報 2016-03-10
日月光併購矽品案仍在公平會審查階段,矽品整合學者的意見認為,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將會大於整體競爭的利益。
矽品引述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院長劉尚志的說法,企業同質性高的併購,多以財務操為主要考量;同質性過高的結合,並不利於技術創新,且併購多不成功,肇因於組織文化差異過大,惡意併購尤然,人才也容易流失。
矽品指出,交大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分析,日月光各廠長期在高雄製造廢棄物與水汙染,遭環保署裁罰每年平均八至十次,2013年甚至有單次汙染被處以高達1億元罰鍰的紀錄,顯示出日月光只注意營利,未思考徹底改善汙染、增加除汙設施與環境清潔的預算,沒有社會企業責任的概念。
矽品引述林志潔的看法,日月光宣稱併購是為對抗紅色供應鏈,但該公司本身已是紅色供應鏈一環,在中國大陸上市且進行多項投資,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反觀在台灣對其他公司進行併購後,卻進行關廠和裁員,若說併購矽品後會帶領台灣封測產業對抗大陸產業,令人無法置信。
矽品也轉達輔大法學院長張懿云的看法指出,日、矽分屬台灣封測市場的第一、第二大廠,其餘國內競爭業者缺少替代性,屬於高度集中市場;結合後,日月光將具有單方決定市場價格、主導市場和獨占壟斷的能力。
張懿云指出,依照日月光現有經營規模,無法說服有所謂「1加1大於2」的效益,先不論日月光全球各廠區定位與分工不明,單看台灣的高雄、中壢二廠區,這兩個廠區的產品、客戶、投資等均高度重疊,並未整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陳志民指出,惡意併購將產生「競租」行為,因為面對「惡意購併」,被併方必將投入時間與資源,採行各種可能的反收購防衛措施,以提高收購公司的成本,雙方無法專注更長期的公司經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