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戶被控侵權時 供應商的賠償責任
Source : 工商時報
許多供應商對於與外國客戶所簽署的合約中無智慧財產權(IP)相關的擔保或保證條款覺得安心,甚至引以為傲。殊不知這仍會對公司造成很大的風險,因為即使沒有這類條款,供應商還是可能得負擔客戶被控專利侵權時產生的和解或辯護費用。許多合約的準據法(例如美國法)都提供保證條款,保證客戶不會因被控專利侵權而受損害。換句話說,即使合約或訂單中沒有保證條款,供應商還是可能得負起擔保責任。猶有甚者,供應商所訂的「一般或概括性免責聲明」並不一定能排除這類擔保責任。
統一商法提供擔保責任
美國大多數州採用UCC統一商法(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此法可讓客戶將專利侵權的賠償責任及辯護費用轉移到供應商身上。要排除這樣重大,不確定,卻經常發生的風險,保持沈默不再是明智的選擇。供應商應重新檢視,並考慮修改合約,才能明確免除因智慧財產權侵權主張所生的賠償責任。
供應商出售產品時,美國的UCC統一商法會假設其供應的產品未侵害他人權利。一旦違反這項保證,供應商就得負擔買方對抗侵權請求時產生的費用。美國五十州中有四十九州都大幅採用UCC統一商法,其中2-312(3)條規定:「除有其他約定外,固定從事同類商品交易之賣方商家應保證其產品交付時,任何第三人無法以該產品侵權或類似理由合理主張權利」。
侵權主張認定標準低
要建立供應商違反擔保責任,客戶通常必須證明:(1)賣方為商家而非個人;(2)原告的侵權主張是合理的;(3)買方未提供賣方製造該侵權產品之規格要求;(4)雙方無其他約定。供應商最常爭執的一點是如何算是「合理主張」,以及雙方是否有「其他約定」。可惜的是,大部分的州對於「合理主張」的認定標準很低,而且一般或概括性的免責聲明不一定表示雙方同意有「其他約定」,而能免除供應商的保證責任
續~見原文~
Writer:飛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Finnegan)楊明道(Ming-Tao Yang)、Christopher B. McKin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