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廣東一企業名稱含"微信" 被騰訊訴侵權賠8萬元

SOURCE: 北京新浪網 南方日報訊 (記者/唐夢 通訊員/劉宇靖 鄭正堅) 2016-11-01
佛山一互聯網服務公司因企業名稱中含有「微信」二字而被深圳騰訊公司告上法庭。順德法院一審認定該公司侵犯騰訊公司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10月31日,筆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案二審判決已於近日作出宣判,終審維持原判,駁回該公司的上訴請求。
案情回顧
騰訊狀告「廣東微信」索賠百萬
廣東微信互聯網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微信公司」)於2014年1月在佛山順德獲准註冊,其經營範圍為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今年年初,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認為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作為字型大小註冊企業名稱,並在其網站、辦公場所、對外商業活動及宣傳推廣中多處使用「微信」字樣,將廣東微信公司及相關個人、公司訴至順德法院,請求判決廣東微信公司停止在網站、經營場所使用「微信」字樣,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並辦理變更手續,同時提出100萬元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順德法院一審認為,廣東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侵犯了騰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判令廣東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的行為,廣東微信公司對此項判決內容並未提出上訴。
同時,一審判決認為騰訊公司的「微信」構成知名商品(服務)特有名稱,廣東微信公司在網站、經營場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業名稱,在主觀上具有攀附騰訊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兩公司存在關聯,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順德法院判決廣東微信公司賠付8萬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型大小,並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廣東微信公司不服此判決內容,上訴至佛山中院。
焦點
名稱中使用「微信」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東微信公司上訴稱,其公司的經營範圍為「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騰訊公司未在第42類「技術研究、計算機編程、設計」等類別上註冊商標,僅在第9、38、39類註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前者是軟體服務,後者是硬體商品,二者屬於不同類別。廣東微信公司正常使用企業名稱不構成擅自使用騰訊公司的知名「微信」商品(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該案合議庭介紹,企業名稱與商標均屬於商業標識,前者的主要功能在於區分不同經營主體,後者的主要功能則在於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處。
此外,經營者在選擇其企業名稱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註冊商標作合理避讓,避免因註冊使用含他人註冊商標的企業名稱而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佛山中院經審理認為,廣東微信公司作為從事計算機軟體相關行業的企業,在登記成立時應當知悉「微信」商標的知名度。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註冊為其企業字型大小時,「微信及圖」註冊商標在計算機軟體商品上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騰訊公司商標商譽的故意。
綜合考慮騰訊公司註冊商標知名度、廣東微信公司的經營規模以及騰訊公司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廣東微信公司向騰訊公司賠償8萬元並無不當。據此,佛山中院判決駁回廣東微信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關鍵字:中國大陸 微信 騰訊科技 侵權 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