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00多元1瓶茅台是「國酒」? 這個問題有新說法
SOURCE:北京新浪網 2017-01-02
原標題:1000多元一瓶的茅台,究竟是不是「國酒」?這個問題終於有了新說法
春節快到啦!此刻的茅台一定是賺得盆滿缽滿!隨著白酒市場回暖,各大白酒上市公司一掃頹勢,作為領頭羊的貴州茅台(600519,SH)更是風光無限。從2016年初開始,貴州茅台股價一口氣從200元增長至年底的340元,截至12月30日收盤市值達4198億,在3000多家上市公司當中排名第11,將浦發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等知名銀行遠遠甩到身後。
同時,貴州茅台自上市以來首次在報告期尚未結束時透露全年業績:2016年實現營業總收入398.6億元,同比增19.16%;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66.5億元,同比增7.4%。
茅台有多風光,看看過年前的經銷商有多著急就知道了——為了拿貨,銷商們拚命給茅台打預付款,使得茅台賬面上有了高達174億元的預收賬款(截至2016年9月30日),與2016上半年的發貨量相當。
不過,最近的一則消息,可能不會讓茅台開心。而這個讓茅台不高興的事情要追溯到4年前。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網於2012年7月20日公佈的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中,貴州茅台申請的「國酒茅台」商標已通過了初審。「國酒茅台」商標為4個,均為33類。申請日期為2010年6月9日。4個註冊號的商標使用類別為: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開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
茅台想自己「國酒」的名頭做實,但同行是冤家,這一事件引發整個白酒行業的軒然大波,諸多白酒廠商聯手反對茅台這一舉動。據京華時報報導,包括汾酒、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捨得等名酒企業,於當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關於「國酒」商標異議報告。
就在2012年,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在接受和訊網訪談時更是連用兩個「不理解」來表達自己內心的憤怒,「我不太理解,我真的不太理解。。。。。。」。
在其他白酒企業的聯手阻擊下,「國酒」商標之爭經歷了數年漫長的大戰,而主戰場就在商標局。
雖然其他白酒廠商反對茅台的「國酒」名號,但這些廠商也並不是省油的燈,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查閱商標局網站發現,「國酒五糧液」、「國酒汾酒」等商標申請也赫然在列,其中前者的申請人正是五糧液公司,後者的申請者正是汾酒公司。
可以預見,如果茅台的國酒商標到手,那麼五糧液和汾酒也可能獲得「國酒」商標——商場如戰場,這裏總是充斥著明爭暗鬥。
不管怎樣,爭議終有落幕的那一天。據國家商標局網站信息顯示,2016年12月26日,長達4年的商標異議申請完成。
據京華時報報導,時隔四年多,國家商標局下發了關於第8377533號「國酒茅台及圖」商標不予註冊的決定。
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國酒茅台及圖」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佔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因此,商標局決定,「國酒茅台及圖」商標不予註冊。
每經小編(微信號:nbdnews)通過查閱相關法律文件發現,據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的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同時,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據羊城晚報此前報導,「貴州茅台在各地成立『××國酒茅台銷售有限公司』,同樣是涉嫌誇大宣傳、傷害了其他酒類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涉嫌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世鋒律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國酒」這兩個字缺乏顯著特徵,但貴州茅台通過大量的宣傳、誘導,造成了公眾把茅台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的優質酒來說是不公平的。
汾酒相關負責人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終於取得了勝利,這也意味著茅台這麼多年進行『國酒』宣傳是違法的」。
對此,茅台集團董事長袁仁國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事我不清楚」,就匆匆掛了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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