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標搭便車…行不通了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但現實中,也有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註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
中新網報導,11日,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
據報導,依商標法,「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此次發布的《規定》明確指出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作家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報導指出,此次《規定》確認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是經過該自然人許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007」、「功夫熊貓」、「孫悟空」等中外影視作品,也讓一些企業打起「蹭熱度」的如意算盤。《規定》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角色名稱具較高知名度者,也不能濫用。
不過,對於這一問題的處理也不能一刀切,要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
山寨商標混淆視聽怎麼破?「麥肯基」是啥?近年來,不少像「麥肯基」這樣的山寨商標讓人哭笑不得。報導說,《規定》指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註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