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付知產流氓需要法律升級

SOURCE:SINA新浪台灣及北京新浪網 2017-02-09
2月7日,阿里巴巴首次針對利用虛假投訴騷擾勒索淘寶商家的惡意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發佈封殺令。杭州網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衛」)因屢屢對商家進行虛假投訴,成為首個遭封殺對象。
??之所以將其稱為「知產流氓」,原因是其通過故意虛假陳述、偽造憑證和惡意搶注商標等方法,對合法商家發起大量虛假投訴,造成商品下架乃至商家被迫關店,脅迫商家收取保護費,甚至稱為成為經銷商私下合謀打擊對手的黑色工具,利用投訴機制達到渠道和價格管控。
??從媒體報導來看,「知產流氓」的三重危害再明顯不過。其一,將本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知識產權法律,變成了利用其漏洞來謀取私利的工具,此乃法律之憾。其二,商家合法經營,卻因為「知產流氓」的惡意攻擊而蒙受巨大損失,甚至被迫繳納所謂保護費,才能守住自家安寧,此為市場之恥。其三,某些經銷商惡意利用「知產流氓」來排擠競爭對手,劣幣驅逐良幣,進而對廣大消費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此乃行業之亂。
??「知產流氓」不是一般的敲詐勒索者,而是有知識、有文化、善於賺法律空子的投機分子,他們作惡的嗅覺很靈敏,惡意搶注商標,無法是瞄準了商標背後的灰色生意,通過獲得商標註冊環節的資源入口搶佔,變成了成本極低的賺錢工具。他們作惡的膽子也很大,通過虛假投訴來威逼商家,擾亂市場秩序,甚至越亂越好,如此方能渾水摸魚。
??而「知產流氓」區別於一般敲詐勒索者,在於他們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變成了對自己不法行為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絕不能「保護」這樣的人。英國專利法提出了「知識產權濫用」的概念,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合法的知識產權過程中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或界限,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中國《反壟斷法》第55條則明確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而利用時間差惡意搶注商標等行為,其實是對他人或者企業智力勞動乃至更廣義知識產權的惡意侵佔,用看似合法的行為掩蓋其不合法性,
??誠如報導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所分析的,除了電商平台建立黑名單制度「自救」外,法律上也應儘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合格通知(投訴)的門檻設定、惡意投訴行為的法律認定、惡意投訴導致損失的救濟性規定以及相應的平台免責措施等等,甚至在惡意投訴達到相當危害程度時候,建議追究投訴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針對日益泛濫的「知產流氓」現象,知識產權保護現行法律需要升級,堵住存在的漏洞,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設定約束性條款,惡意濫用產權謀取非法利益者更要接受法律懲處,如此才能真正體現法律引導個體棄惡從善,謹守正當行為邊界、最終形成社會和市場規範的意義所在,也才能為日益興旺的消費者網購生態留一片凈土。
關鍵字:知產流氓 搶注商標 知識產權法律 反壟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