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商標挾持」之風不可長
SOURCE:於中谷 /經濟日報/北京新浪網 2017-04-03
近日,據阿里巴巴披露,「破洞」「呼啦圈」「一腳蹬」「打地鼠」等越來越多的通用詞、描述詞正在成為「惡意商標」,直接影響平台上900萬商家的正常生計。利用電商平台投訴制度而行「商標挾持」之實,成為濫用知識產權「通知-刪除」機制的情形之一,引起各方關注。
所謂「通知-刪除」機制,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中有規定,即「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在實踐中會面臨挑戰。日前,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中心、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聯合發佈的調研報告顯示,有不少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識獲得了商標註冊,商標權人在取得這些通用詞、描述詞的排他性權利后,通過電商平台對相關行業眾多商家展開商標侵權投訴以牟利,收取所謂「保護費」,形成黑色產業鏈。
據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統計,截至2017年3月份,在淘寶天貓平台上,已累計有83個「惡意商標」曾對超1.5萬商家11萬件商品實施了惡意投訴,商家因此損失約數百萬元。
對於這種情況,《商標法》第五十九條中已有明確規定。比如,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三維標誌註冊商標中含有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挾持」之風不可長。遏制「惡意商標」亂投訴行為,抑制非誠信行為是商標制度提供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機構的職責所在。一方面,在授權環節要嚴格執行商標授權的顯著性標準,減少非顯著性商標流入市場。在控製成本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篩選、互動機制,嚴把審查「入口」關。另一方面,在糾錯環節應主動審查特定行為主體,比如落入黑名單的規模註冊且長期無實際使用者等。另外,司法機關對於平台責任規則的適用也要靈活一些。實踐中,有的電商平台已經意識到此類惡意投訴對於商家造成的惡果,在遇到極其明顯的投訴則採取不下架商品方式,以保證商家的正當利益。但是面對投訴人有效註冊的商標證書,平台的這種做法雖然合理,可依然存在法律風險。
其實,正是由於「通知-刪除」機制導致平台責任的不確定,放大了損害後果,為投機牟利留下空間,從制度上需對平台責任作出相應調整。針對「惡意商標」的牟利亂投訴行為,應當為平台建立相應的免責機制,從而遏制乃至消滅惡意投訴人的生存空間。
針對明顯不具有顯著性的註冊商標,在落實《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同時,設立無效宣告審理的快速機制或者「綠色通道」也是一個有效的治理手段。被動無效宣告是一種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第三人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之後的程序。《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程序並沒有針對不同情況作出區別規定。通過確立一個即時響應的快速處理機制,進而提高效率,簡化流程,讓無效宣告機制真正發揮及時有效的糾錯功能。商標保護更有力,商家才能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