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圖及專題文章:2017專利法優惠期新制介紹

Source: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REX WANG 2017/05/08
優惠期新制於今年5/1日開始上路 - 由於專利申請所需的可專利性要件,係包含「新穎性」與「進步性」,如果專利在申請前已經公開曝光,則會喪失「新穎性」,故專利法規定創作應該要在所公開專利技術的一定期限內申請,以確保符合新穎性、進步性要件,而這段期間就稱之為「優惠期」。
新修法的「優惠期」條文,已於今年的5月1日後適用,如下圖所示,優惠期將自原本6個月放寬至12個月;而適用的樣態則取消原本的4種態樣;而申請專利時,也不需要聲明主張優惠期,只需要在申請時有疑慮時舉證補件便可。而且,5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案可回溯至一年內公開發表的專利技術,也可不必先行聲明主張,遇爭議仍可事後補件進行舉證。
圖一 照片摘自:智慧財產局
需特別注意,新版的「優惠期」跟過去一樣,申請人如果在優惠期間12個月內遇上他人獨自開發出相同創作,因不能以對方的公開時間作為自己主張專利的優惠期,而失去專利必備的「新穎性」、「進步性」等特性,申請發明專利通過的機率也會大為降低,如下圖所示者。
當初是我國為了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擬採取跟美國、日本現行一致的專利優惠期限12個月的制度,後來因考慮對學術研究有利,為了保障研究人員的權益、鼓勵研發,才持續修法。
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優惠期僅是一種補救措施,即僅提供申請人來不及在專利公開(實驗公開、刊物發表、展覽)前申請專利的權宜之計,在作全球專利佈局時,會遭遇到優惠期證明文件的適不適格的問題,例如:中國大陸對優惠期證明文件的認定相當地嚴格,若將主張優惠期視為專利申請上的常態,將會衍申出專利申請上的瑕疵問題。
結論:縱使國內的優惠期立意良善,那也是非得要主張時才主張,而專利申請人應要回歸正常的申請方式,即在專利公開(實驗公開、刊物發表、展覽)前就應即時快速提出相關專利申請,以免在作專利全球佈局時將招致一些難題(專利範圍大小、專利城持及專利組合困難) 。
關鍵字:國內專利制度 專利優惠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