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1 月 25 日 13058 商标法第三十条 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 一、仅为发挥商品或服务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国旗、国徽、国玺、军旗、军徽、印信、勋章或外国国旗,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依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三款所为通知之外国国徽、国玺或国家徽章者。 三、相同于国父或国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于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