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03 日 12522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商标权人认进出口货物有侵害其商标权之虞时,得检具相关文件向海关申请提示保护。 前项所称提示保护,指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期间内,向海关提示相关保护数据,经海关登录知识产权数据库之机制。 第 三 条 商标权人申请提示保护,应以一商标注册号数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