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新:新闻中的法律/从啧啧杯谈创意营销保护

SOURCE:经济日报 记者 吴馥馨 采访整理 2018-01-01
日前,群众募资平台「啧啧」成就了一档募资成功案例-「啧啧杯」,将环保与创意营销结合,募得5,850万元,为台湾史上第二高,创意无限让人眼睛为之一亮。
未料,在募资活动结束后不久,合作第三方「瀛海国际」居然闹双包,另推出一款外观与功能都与「啧啧杯」十分相似的「巧力杯」,售价更便宜,舆论哗然,纷纷指责「瀛海国际」怎么可以眼红募资成绩,窃取别人创意营销的成果。
但随着议价、签约等细节逐渐显现,舆论发现提案人「初心地球社」尚未与「瀛海国际」签约,相关设计亦似乎是由「瀛海国际」的技术所完成。最终,此一募资案以全额退款落幕。
依据双方发表的声明,「初心」主张市场调查、需求分析由其单独完成,厂商是一起将创意实现;「瀛海国际」则紧抓长久以来开发实绩,强调研发都由其设计团队完成。
这个案子中,初心的优势是「与环保结合」的营销提案。但应该思考的是,这个提案是否无须「合约」就能阻止他人抄袭,如:知识产权。可惜的是,初心没有基于这个提案去设计成外观该如何展现,成为技术发明中的贡献者,并留下其作成具体贡献、开发的文件来证明,导致这个创意在法律上的保护是非常不够的。
相对于此,瀛海国际则是基于手摇杯用途的提案进行开发,应该也有开会纪录、研发过程所做的图纸记录下来;也有自己设计团队,过去研发实绩。因此,当发生争议时,说服各界都这都是瀛海所设计研发的,用这些证据去说明该团队拥有相关设计的完整权利,甚至申请专利,较有说服他人的基础,优势就比较强。
初心另一优势是拥有「啧啧杯」的商标,可惜商标除了知名度,也需要有背后的商品或服务来支撑名声。瀛海在商标经营不弱,其「Dr. si」商标也有国内硅胶材料领导厂的知名度,故改挂「巧力杯」后,简单的即能避免侵害商标权,且销量仍然不俗。
那么,初心当初应该怎么做呢?因为在没有合约前,初心拥有的「故事」在法律上的保障有限,故要保障自己权利,就必须藉由「契约」来约定清楚。
第一、如果签订「经销合约」,经销商在契约上的优势较弱。此时,必须透过「独家经销」等条款,确保至少是这次合作开发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唯一合作对象。
第二、以ODM方式,委托设计、制造属于「出资委聘」。此时,委托方必须以契约明定发展出来的智财权是属于出资人,才有可能取得合作中所开发技术的权利;否则权利会属于受聘人,出资人只有「使用」的权利。
第三,共同开发,若是双方共同开发,智财权是全体共同人「共有」,以专利法来说,专利申请权也会成为全体发明人所共有。故以共同开发的名义去合作,合作提案讨论是大家一起做的成果,就能取得更多筹码。
初心的问题,是没尽快签订合约。如果一开始就以创意营销建立的知名度,及合理的利益分配,以订单量说服第三方签订契约,仍可保持条款弹性;如此,即便没有技术能力,也可从故事连结与创意营销对该案的贡献,保障自身权益。否则,没有契约或智财权的保护,事发后也很难有着力空间。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许誉钟口述)
关键词:创新保护 群众募资平台 经销合约 出资委聘 共同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