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仿作不想被告 避免牵涉商业利益

SOURCE:自由时报LTN 记者林菁桦/专题报导 2018/02/05
网络红人大玩创意之余,若牵涉商业利益就要小心恐吃上官司。智慧局官员建议,想从事戏谑、诙谐仿作,首要原则就是不碰商业,单纯意见评论;专家学者皆认为,要将心比心、站在对方立场设想。
「没有得到商标权人同意,恣意运用别人多年经营的品牌,就必须承担被告风险!」官员指出,不论后果是否带来正面影响,如就算对方因此爆红、也连同拉抬自己点阅率,但相信没有人愿将自己长期耕耘的商标被任意运用。
官员表示,不论著作权或商标权,虽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也不是完全不能让他人做意见评论;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也就是在「合理范围」内,有机会主张只是诙谐、戏谑仿作,让评论可被排除侵权、受到保护。
官员分析,若要以言论自由做为戏谑仿作商标权的保护伞,有三个关键,包括不要落入商业行为、不要影响商标权人的商誉、不要造成消费者混淆。官员强调,最大的原则就是「不要涉及商业行为」,可以是在活动中Kuso(恶搞),表达自己的价值理念,无关商品市场竞争。
智权管理师吴忧分析,网红的高点阅率背后,可能牵涉影音平台的拆帐回馈或是置入代言等,这就是一种商业模式;但对创作应要秉持将心比心,试想当立场互换时,是否也能莞尔一笑看待。
东吴大学法学院科技暨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也认为,商标权人花费巨资长期经营,越久越值钱,越知名越需要被保护,尽可能站在对方角度思考,就可知道轻重。
智慧局提醒,著作权侵权属于告诉乃论,可以撤告、和解;但商标权侵权最严重的是检察官可提起公诉,若有罪就会是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呼吁网红们下次Kuso前,评估一下是否能承担这些风险。
关键词:网红 创意创作 商业利益 KUSO 商业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