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山叶发动机企业社 判改名赔15万

工商时报 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基隆市山叶发动机企业社,被控侵犯山叶机车商标权。企业社辩称,由山叶机车公司辅导成立,已获山叶机车默许,没有侵权。智慧财产法院则认定,山叶发动机企业曾是山叶机车营销商,约满退出即不能再「山叶」为公司名,判决侵害山叶机车商标权,须改公司名并赔偿15万元。
国内商标授权期满后侵权之处理 by Oliver 9/17
智财法院判决指出:该被告原为商标权被授权人,但双方授权期约既满,且双方未续约亦未取得商标权人书面许可使用,被告未经允许之下,除继续将招牌使用于对外营业上长达2年,应负侵权损害赔偿,又原被授权人自称已自行歇业,但法院只出歇业并非废业或撤销登记,仍有复业可能,应不得作为不须改名之理由。此判例说明:各加盟业者要特别注意,若在加盟契约对商标授权使用条件上应注明授权期限或保有特殊例外延续条件之缓冲期及双方合作基础避免双方认知不同之条件载明条款,故除要遵守商标法规定,若未正式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当双方结束合作时,务必撤掉商标广告牌及不能使用原授权人商标继续对外商业行为及营业事实,否则即属侵权,此下述商标法之授权及使用规定,亦可见此判决基础,旨在维护商标权人之权益之漏失及防止被授权人不当侵权与侥幸心理者。
第 29 条
商标权人于经注册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取得商标权。
除本法第三十条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应得商标权人之同意:
一、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其注册商标之商标者。
二、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于其注册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
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三、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近似于其注册商标之商标,有致相
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
第 30 条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标权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或服务
之名称、形状、质量、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或服务本身之说明
,非作为商标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装之立体形状,系为发挥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于同一或类似
之商品或服务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权人并得要求
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
附有注册商标之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之人于市场上交易流通,或
经有关机关依法拍卖或处置者,商标权人不得就该商品主张商标权。但为
防止商品变质、受损或有其他正当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33 条
商标权人得就其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
前项授权,应向商标专责机关登记;未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被授权人经商标权人同意,再授权他人使用者,亦同。
授权登记后,商标权移转者,其授权契约对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被授权人应于其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营业上之物品、文书,为明显易于
辨识之商标授权标示;如标示显有困难者,得于营业场所或其他相关物品
上为授权标示。
第 34 条
被授权人违反前条第四项规定,经商标专责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应废止其授权登记。
商标授权期间届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检附相关证据,申请废止商标授权登记:
一、商标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同意终止者。其经再授权者,亦同。
二、授权契约明定,商标权人或被授权人得任意终止授权关系,经当事人
声明终止者。
三、商标权人以被授权人违反授权契约约定,通知被授权人解除或终止授
权契约,而被授权人无异议者。
第 七 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第 61 条
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各款规定情形之一者,为侵害商标权。
商标权人依第一项规定为请求时,对于侵害商标权之物品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处置。
第 62 条
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侵害商标权:
一、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或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域名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减损著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者。
二、明知为他人之注册商标,而以该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域名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之标识,致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者。
关键词:商标 侵权 商标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