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从台商大陆注册商标撤销案谈商标管理法律问题

SOURCE::中央网络报/专论/赖文平、赖苡 2018-05-24
案例一:「A商标」
1.注册商标: A商标
2.注册人:台湾甲高中
3.专用期间:2007-07-21至2017-07-20
案例二:「B商标」
1.注册商标: B商标
2.注册人:台湾乙补习班
3.专用期间:2009-03-28至2019-03-27
一、案例过程
案例一:「A商标」
1. 甲高中于2002年以「A商标」申请注册在41类「学校、图书出版、课本出版、培训、书籍出版、教育信息、幼儿园、录像带制作、录像带编辑、翻译」。
2. 第三人于2014-04-21以「A商标」未使用为由,依法向商标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商标权人须提出2011-04-21至2014-04-20三年指定期间内有使用证据,否则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3. 大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认定「A商标」,未于指定期间内为合法使用,决定撤销该商标。
4. 甲高中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7-12-11判决认为甲高中所提出之证据不符合商标法商业使用证据之要求,判决驳回甲高中诉讼上请求。
5. 甲高中持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中。
案例二:「B商标」
1. 乙补习班于1997年以「B商标」申请注册在25类「T恤、西服、大衣、套装、运动服、围巾、休闲服、领带、领结、围裙」。
2. 第三人于2010-07-19以「B商标」未使用为由,依法向商标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案,商标权人须提2007-07-19至2010-07-18三年指定期间内有使用证据,否则依法撤销该商标。
3. 大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权人所提使用证据符合商标法所称商业之使用,故相继作出撤销申请案不成立之决定。
4. 撤销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不同见解,法院认为乙补习班「B商标」并未使用在据争使用商品衣服类上,判被告商标评审委员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原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5. 乙补习班不服原判决相继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遭上诉驳回。
~详续见原文~
关键词:中国工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打击恶意抢注 撤销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