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地图:专利举发在侵权诉讼中之运用与目的

By ChungChuan Oliver Chen & REX WANG 2015/11/06
随着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常在商业活动中遭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有时企业会意外地接到在先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发出侵权警告信或到法院递出起诉状,告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已侵犯了他人的专利,面对此类突发事件,企业应积极面对并研究诉讼对策才是上策。
首先,企业应当正确冷静地判断自己所采用的技术或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随后,还必须对此专利是否确实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可专利性进行研究与分析,寻找该专利无效的证据。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使被告可化被动为主动,而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内专利申请种类有发明、新型及外观设计,而新型专利仅为“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因而造成其法律状态极不稳定;而发明专利尽管经历了实质审查,但由于种种原因也难以保证其审查没有遗漏;因此“专利举发”实际上已经成为近年来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被告最常用的防卫手段。
而「专利举发」程序,系为避免主管机关审查专利有不周全情形,而有所谓“公众审查制”,即任何人对已取获准的专利有所质疑时,均可备具 “ 证据 ”对其提出专利举发,以挑战该专利的“可专利性要件”(例如: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及进步性),此时主管机关就须对该专利的可专利性要件作仔细地、全面性地审查,若有如举发人所陈述之事实,则将撤销该专利,并限期追缴证书,而该专利自始就不存在。
过去实务上,专利举发经常被运用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被告为避免缴纳权利金及陷于无法正常运作,一方面向主管专利之专责机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举发,另一方面再据以依专利法第90条之规定:「关于发明专利权之民事诉讼,在申请案、举发案、撤销案确定前,得停止审判。法院依前项规定裁定停止审判时,应注意举发案提出之正当性。举发案涉及侵权诉讼案件之审理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优先审查。」,而向法院声请裁定停止审判。因此导致专利侵权诉讼程序拖延,常为人所诟病。
为了补救过去被告常以专利举发手段干扰侵权诉讼的进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中的第16条就规定有关智慧财产民事诉讼中,就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知识产权有应撤销或废止原因,法院的法官应自为判断,而不适用有关停止诉讼程序之规定。而其效力依同法第2项之规定,于法官认有撤销、废止之原因时,知识产权人于该民事诉讼中不得对他造主张权利,故为于诉讼中就“权利有效性之争点而为判断”,也就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可斟酌被告所提之证据,以自行裁决该专利是有效或无效。
因此,现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防御手段就不能仅局限于专利举发,尚可运用其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提出原告专利的“专利有效性”抗辩;然而,不管是走行政程序的专利举发及司法程序的“专利有效性”抗辩,两者均与“专利有效性检索”有关;一般而言,国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新型专利的比例相当高,而这类新型专利被判无效的可能性机率较高;若能透过专精此检索技术专利事事务所(中铨专利事务所)进行大量且精密地全球专利有效性之前案检索,进而找出已揭露了原告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的所有技术特征,系足以影响到原告专利的新颖性或进步性,则被告赢得诉讼机率将大增。
关键词:专利申请 排他性 专利举发 知识产权 公众审查 侵权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