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智财权边境保护措施─论我国海关之提示保护

Source : 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律师 刘宗欣、赵国璇 2015年12月22日
对知识产权人而言,仿冒品的查缉工作(包括对于侵权人所得采取之民、刑事诉讼程序)绝对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重要一环。任何完美的知识产权布局,例如各项商标权、专利权之申请乃至于对现有知识产权之管理,若在这布局中缺乏对于仿冒品查缉工作之执行,无论再完善的规划都可能沦为纸上谈兵。而知识产权于各国边境之保护措施,尤其是各国海关,则往往位居查缉工作的重要第一线角色。
相对于专利是否侵权之审查判断经常涉及较复杂之技术背景知识而无法由海关预先做初步判断,各国海关较常见之预先审查措施,是建立商标备案制度(或称登录,我国则称为提示保护),鼓励商标权人在海关登录其注册商标,使海关可以依凭该登录就仿冒品等进行初步辨认。一般而言,海关在检视报关货品时,通常可以经由粗糙且无完整包装的态样,初步判断具有高度侵害商标权之嫌疑,尤其是针对较具有知名度之商标或者市场上容易被仿冒之商品,海关根据经验往往就能初步判断该等货物具有高度侵害商标权之余,并进而通知商标权人进行鉴定工作。
然而,相较于前述之事先查缉工作,著作权之查缉则在实务上仍具有较大之改善与发展空间。
不同于商标之事先提示保护,权利人可以提出相关登记文件证明其具有商标权,就著作权而言,由于我国并无著作权之登记制度,权利人在提出相关证明文件时,不仅要向海关就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也要面对进出口人对证明文件之挑战。如此,著作权之事先提示保护,反而衍生出更多争议。
根据著作权提示保护之相关法规,著作权利人得提出著作权证明或其他明显足以认定著作权之文件,以及侵权事实及足以辨认侵权物品之说明等,向海关进行事前之登录措施。然,何种文件足以构成「著作权证明或其他明显足以认定著作权之文件」,我国海关目前无法提供确切之答案,纵使提供他国例如美国之著作权证明文件(美国乃具有著作权登记制度之国家),海关仍然表示必须依个案审查,而无法先行确认是否提供该等文件即已足够。论者或以为著作权态样繁多,包括美术著作、视听著作等均可能需要配合不同之审查方式,然而,在现行法规已有规定,但海关实务上却无法建立初步标准之前提下,若每个登录个案都需要个别审查且于审查阶段必须另行补足相关数据,对权利人而言,特别是权利人为外国公司时,极有可能对我国海关在一开始就产生信任感以及专业感之疑虑,而对于后续之查扣等相关工作,均可能提出不同程度之质疑。
此外,就代理人之角度而言,无法在登录阶段给予客户完整之建议,甚至无法向客户解释为何海关一方面提供登录程序、另一方面又不能事先告知权利人所应备齐之文件,均造成实务工作者不小之难题。也因为前述之种种课题,我国目前空有向海关登录著作权之规定与相关在线机制,可是目前却没有完成任何一件著作权之登录。
我国海关近年来积极协助权利人进行相关查缉工作,除需要有法令与权利人之配合,海关之与时俱进亦同样重要,期许在各方互相合作沟通之基础上,为我国建立更完善之保护智财权环境。
(工商时报)
关键词:知识产权 仿冒品查缉 商标登录 海关查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