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00多元1瓶茅台是「国酒」? 这个问题有新说法

SOURCE:北京新浪网 2017-01-02
原标题:1000多元一瓶的茅台,究竟是不是「国酒」?这个问题终于有了新说法
春节快到啦!此刻的茅台一定是赚得盆满钵满!随着白酒市场回暖,各大白酒上市公司一扫颓势,作为领头羊的贵州茅台(600519,SH)更是风光无限。从2016年初开始,贵州茅台股价一口气从200元增长至年底的340元,截至12月30日收盘市值达4198亿,在3000多家上市公司当中排名第11,将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知名银行远远甩到身后。
同时,贵州茅台自上市以来首次在报告期尚未结束时透露全年业绩:2016年实现营业总收入398.6亿元,同比增19.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凈利润166.5亿元,同比增7.4%。
茅台有多风光,看看过年前的经销商有多着急就知道了——为了拿货,销商们拚命给茅台打预付款,使得茅台账面上有了高达174亿元的预收账款(截至2016年9月30日),与2016上半年的发货量相当。
不过,最近的一则消息,可能不会让茅台开心。而这个让茅台不高兴的事情要追溯到4年前。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于2012年7月20日公布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已通过了初审。「国酒茅台」商标为4个,均为33类。申请日期为2010年6月9日。4个注册号的商标使用类别为: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
茅台想自己「国酒」的名头做实,但同行是冤家,这一事件引发整个白酒行业的轩然大波,诸多白酒厂商连手反对茅台这一举动。据京华时报报导,包括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名酒企业,于当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国酒」商标异议报告。
就在2012年,汾酒集团董事长李秋喜在接受和讯网访谈时更是连用两个「不理解」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怒,「我不太理解,我真的不太理解。。。。。。」。
在其他白酒企业的连手阻击下,「国酒」商标之争经历了数年漫长的大战,而主战场就在商标局。
虽然其他白酒厂商反对茅台的「国酒」名号,但这些厂商也并不是省油的灯,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查阅商标局网站发现,「国酒五粮液」、「国酒汾酒」等商标申请也赫然在列,其中前者的申请人正是五粮液公司,后者的申请者正是汾酒公司。
可以预见,如果茅台的国酒商标到手,那么五粮液和汾酒也可能获得「国酒」商标——商场如战场,这里总是充斥着明争暗斗。
不管怎样,争议终有落幕的那一天。据国家商标局网站信息显示,2016年12月26日,长达4年的商标异议申请完成。
据京华时报报导,时隔四年多,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据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同时,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据羊城晚报此前报导,「贵州茅台在各地成立『××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同样是涉嫌夸大宣传、伤害了其他酒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世锋律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国酒」这两个字缺乏显著特征,但贵州茅台通过大量的宣传、诱导,造成了公众把茅台等同于「全国最好」的酒,对其他的优质酒来说是不公平的。
汾酒相关负责人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终于取得了胜利,这也意味着茅台这么多年进行『国酒』宣传是违法的」。
对此,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国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事我不清楚」,就匆匆挂了电话。
~ 详续见原文 ~
关键词:贵州茅台 国酒茅台 商标申请 商标异议 广告法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 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