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欧付宝输了「付宝」商标战 法官:有混淆误认之虞

SOURCE:自由时报 LTN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 2017-03-15
第三方支付业者欧付宝公司以「ALL PAY ALL付宝及图」申请商标获准,拥有「支付Alipay.com & Device」、「ALIPAY」等商标的阿里巴巴公司跳脚,经济部审查决定撤销原处分,欧付宝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智能财产法院认为,两者近似程度不低,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类似,且支付宝已是著名商标,欧付宝的申请具恶意,有混淆误认之虞,判败诉。
欧付宝公司的前手茂为欧买尬数字科技,于100年间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电子付款用软件」等类别上,在93至97年注册的阿里巴巴公司发现后申请评定,智慧财产局驳回后再提诉愿,经济部认有违反商标法,决定撤销原处分,要智慧局另为适法处分,等同撤销注册,欧付宝因此对经济部提行政诉讼。
欧付宝认为,他们是台湾历史最悠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业者,而ALL PAY设计概念是结合公司名称与第三方支付,两商标外观、观念、读音不同,且付宝就是付款之意,非独创,识别性低。
欧付宝还指出,阿里巴巴服务对象非我国消费者,我国「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在104年才实施,在此之前无法使用支付功能,何以支付宝在100年间就是著名商标?况双方曾于102年合作,对方当时承认欧付宝,非恶意申请;被告的经济部及参加人阿里巴巴公司都请求驳回。
合议庭认为,付宝非固有中文词汇,不等于付款,两商标近似、类别具高度关联性,支付宝商标经阿里巴巴长期使用,已是著名商标,具有识别性,两者同为第三方支付业者,欧付宝的关系企业还曾是阿里巴巴「支付宝购物卡」在台经销商,欧付宝的行为是为了搭著名商标便车,具恶意,至于双方合作契约,只是货款代收协议,与商标无关。
另,欧付宝主张法规未开放,何以成为著名商标?合议庭认为,我国消费者可透过网站信息寻求服务,加上阿里巴巴也有与台湾业者合作,使台湾网络商店及消费者都可使用支付宝,可上诉;欧付宝的委任律师未回电,阿里巴巴的委任律师黄阐亿表示尊重判决。
关键词:支付宝 中国著名商标 欧付宝 ALL付宝 撤销注册 第三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