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侵权金酒商标 民营酒厂判赔20万

SOURCE:自由时报 记者陈慰慈/新北报导 2017-04-08
以生产「金门高粱酒」闻名的金门酒厂,提告金门浯江酒厂制造的「金门53°高粱酒」,使用近似于金门酒厂注册的「金门及金门岛屿图」商标,获利人民币100万(约443万元台币),侵害「金门高粱酒」等商标权,向金门浯江酒厂求偿165万元,智慧财产法院日前判金门浯江酒厂须赔偿金门酒厂20万元,仍可上诉。
金门酒厂主张,金门浯江酒厂制造的「金门53°高粱酒」,在商品上标示「金门岛屿图」与「金门」文字,藉以攀附「金门高粱酒」的高知名度,使消费者混淆,误以为「金门53°高粱酒」与金门高粱酒来自同一来源或二者间是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等关系,违反商标法。
金门浯江酒厂则反驳,「金门53°高粱酒」商标系分别由「金门」、「KIN-MEN 」、「KINMEN」、及「金门岛屿图」所组成,均为描述所指定商品产地金门及相关特性之说明,并不具识别性,商品上的「金门岛屿图」及图内「金门」文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且该商品是酒厂接受厦门公司订购而特别产制,销往中国作为该集团赠品,并未在台湾销售,因此无从造成国内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
法官认为,「金门」已成为消费者用以区别高粱酒商品的依据,无论有无联合其他中文或图形,已具识别性,不过「金门53°高粱酒」瓶身标签与整体图样与金门高粱酒差异甚大,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性尚非重大,认为金门酒厂求偿165万元过高,应以20万元为宜。
关键词:金门高梁酒 商标注册 金门及金门岛屿图 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