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16 日 13834 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作家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报导指出,此次《规定》确认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是经过该自然人许可的....
2017 年 01 月 16 日 13782 有负面影响,可被认定为前述「其他不良影响」。 新规指出,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注册为商标,也是「其他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不得申请注册。想用商标搭明星「便车」也不行,影视作品、角色名称等,若民众容易从该商标产品联想到名人,也是禁止。 像「麦肯基」这样的山寨商标,新规也指出,对于知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法院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