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7 月 11 日 14551 必定认知商品制造商为A公司,据此主张其他行李箱业者贩卖具近似条纹外观之行李箱,产生混淆市场情事,构成公平交易法第25条不公平竞争行为。 B公司援引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抗辩,商品惯用形状及具实用或技术机能之功能性形状,因欠缺识别力,应非公平交易法所保护之表征,若将此行李箱具某特定条纹之独占排他权,全数归由未取得立体商标权、亦未有条纹专利权之A公司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