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盜用商標“傍名牌”,侵權賠償難脫逃
SOURCE:新華網 2017年11月03日
【案情介紹】- 如家酒店連鎖管理(香港)(以下簡稱如家香港公司)是涉案第3052162、3052163號“如家”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42類(住所等)且均在有效期內,2008年3月其使用在旅館服務商的“如家”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如家香港公司授權原告和美公司使用涉案“如家”商標,並授權和美公司以自身名義對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訴訟維權。被告江陰某如家快樂旅館(以下簡稱如家快樂旅館)是普通合夥企業,其經營范圍是住宿,與涉案商標使用的服務項目相同。審理中,雙方確認如家快樂旅館在其字號上突出使用“如家”二字,在其門頭、廣告燈箱上使用“如家客房”標識,主要部分“如家”與涉案涉案注冊商標構成相同;在服務臺上方使用“如家快樂客房”,“如家快樂”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審判結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如家快樂旅館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如家快樂旅館承諾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和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0元等。
【裁判説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如家快樂旅館是否侵犯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如家快樂旅館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如家快樂旅館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如家快樂旅館侵犯了和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涉案“如家”商標于2003年3月被核準注冊,2008年3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如家快樂旅館于2008年6月開始營業,如家快樂旅館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時間晚于該商標核準注冊時間,也晚于如家取得馳名商標的時間。本案中,涉案“如家”商標核定使用于飯店、住所等服務項目中,如家快樂旅館的實際經營范圍與項目為住宿服務,兩者的服務項目相同。如家快樂旅館在其門頭、廣告燈箱上使用了“如家客房”標識,主要部分“如家”分別與涉案第3052162號、3052163號注冊商標“如家”相同,在服務臺的上方使用了“如家快樂客房”標識,主要起識別作用的是“如家”二字,“快樂”起修飾作用, “如家快樂”與涉案“如家”商標相比,構成近似,容易使消費者對兩者的服務來源産生混淆,或認為如家快樂旅館與涉案“如家”商標權利人存在特定的聯係等,故如家快樂旅館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爭議焦點二,如家快樂旅館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如下: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本案中,如家品牌在國內獲得多項榮譽,如家香港公司使用在旅館服務上的“如家”商標于2008年3月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如家品牌在國內旅館服務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成立于2008年6月的如家快樂旅館亦從事住宿服務,故作為同行業的經營者,如家快樂旅館理應知曉“如家”的知名度,對在先注冊的“如家”商標採取主動避讓的態度,但其仍然在後注冊並使用與“如家”商標相近似的“如家快樂”字號,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如家”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雙方存在某種關聯關係,對兩者的服務來源産生混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市場交易中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爭議焦點三,由于如家快樂旅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本案的賠償數額,由于本案中和美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具體損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侵權獲利證據,故需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所經營旅館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主觀過錯、許可使用費,和美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法官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例,如家品牌在國內旅館服務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本案被告的行為不僅構成商標侵權,其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的做法客觀上誤導了公眾,主觀上搭便車、攀附如家商標的意圖明顯,因此也構成不正當競爭。通過本案的審理一方面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樹立知名商標的品牌價值;另一方面又增強了市場主體商標權意識和誠信經營意識,對凈化市場、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目前正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之際,借此案例也可引導相關市場主體重視該部法律的相關內容。(鬱明明 盧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