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檢察官︰觸商標法、加重詐欺等罪
SOURCE:自由時報 LTN 記者 吳政峰 2018/02/09
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指出,不肖業者盜用商標大賺災難財,觸犯「商標法」刑責,最重可處3年徒刑,就算只是單純販賣,也得負最高1年刑責;另若使消費者誤認為正品而購買,再涉最高5年徒刑的詐欺刑責;業者在網路等媒體上推銷,還涉及加重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分別可處最高7年和5年之刑。
柯怡如指出,遭侵權的廠商與受騙消費者,最關心的就是如何彌補損失,建議被害人除提出刑事訴訟,也可在訴訟期間要求民事和解,假設和解金額談不攏,可在刑事告訴中附帶民事求償,以維權益。
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郭力菁表示,商標遭盜用的廠商若有註冊商標,可依「商標法」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可用利益受損的差額計算,也可用商品單價1500倍來求償,若查獲侵權商品件數超過1500件,則以市值總價計算。
至於沒有註冊商標者,廠商也可依「公平交易法」中的「商品、商標使他人混淆」請求損害賠償,只要證明對方是故意,就可求償3倍金額;廠商另可向法院聲請排除侵害,要求對方不可再使用該商標,亦可請求透過登報說明或道歉來回復名譽。
郭力菁建議,民眾欲捐款做愛心,可捐錢至政府統籌的帳號,如要捐給民間團體,要記得索取收據及追蹤款項流向,確保愛心能真正用在災民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