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二字 被判賠償騰訊25萬
SOURCE:北京新浪網 /中安在線訊/ 安徽商報報導 2018-03-29
安徽一保健品公司敗訴 被判賠償25萬元- 保健品公司在企業名稱上使用「微信」二字,銷售產品也是如此。公司聲稱,企業名稱經過工商登記,公司享有使用權。另外,騰訊公司的馳名商標不足於擴大保護到與之毫無關聯的食品飲料類產品上。
該公司行為是否對騰訊所推出的「微信」構成侵權?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稱微信保健品公司)因為企業名稱中使用了「微信」二字,給自己引來了麻煩。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將該保健品公司起訴至合肥市中院,認為保健品公司侵權,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且賠償百萬損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公司名叫「微信」產品也叫「微信」
騰訊公司訴稱,微信是其於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提供消息推送、公眾號平台、朋友圈等服務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序,自推出之日便為海量用戶選擇和使用,在社會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此外,騰訊還是相關「微信及圖」註冊商標的持有人,其中使用在計算機軟體、計算機程序商品上的「微信及圖」註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於2015年10月,該公司侵權行為主要包括將與「微信及圖」基本一致的圖案用於其產品商標、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官方網站名稱未經授權使用「微信」字樣、在網站用於廣告宣傳、招商、銷售。
騰訊認為,保健品公司存在攀附、利用騰訊持有的商標知名度的行為,足以誤導公眾將保健品公司及其產品與騰訊發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因此,騰訊公司訴至合肥市中院,要求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並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中的「微信」字樣;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標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其網站、辦公場所等處不得使用「微信」字樣、類似於「微信及圖」的商標圖形,停止生產和銷售並且召回帶有「微信」字樣、類似於「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賠禮道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名稱經工商登記賣的是食品飲料
據了解,微信保健品公司於2015年10月23日經合肥市工商局登記成立,經營範圍為保健與健康用品、預包裝食品、日用百貨的批發與零售。
在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官網首頁上醒目地標有其公司名稱、全國服務熱線等信息,在「產品分類」網頁上有其公司名稱、瓶裝生榨椰子汁等產品外包裝圖片;網頁上有「微信單品系列」、「微信箱裝系列」原漿粗糧產品的圖片等,其中罐裝產品及外包裝箱上使用了與騰訊公司「微信及圖」高度近似的標識,瓶裝產品上使用了「微信加五角星」商標,在大桶水產品上使用了「微信礦泉」商標。
微信保健品公司辯稱,其公司對企業名稱進行工商登記,享有企業名稱權,使用企業名稱和字型大小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未侵犯騰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我們企業名稱、字型大小使用多年。我們使用『微信』商標的商品與騰訊公司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不同,不會誤導相關公眾。」保健品公司稱,騰訊公司的馳名商標不足於擴大保護到與之毫無關聯的食品飲料類產品上。
保健品公司認為,即使其構成侵權,騰訊公司主張的100萬元賠償及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請也沒有依據。
說法 主觀上攀附故意所用商標沒註冊
法院認為,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之時,騰訊公司的「微信」即時通訊服務,已與騰訊公司建立起穩定的聯繫,其「微信及圖」商標標識也家喻戶曉、廣為人知。因此,保健品公司作為後成立的企業,在選擇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時應對騰訊公司的即時通訊服務名稱「微信」、「微信及圖」馳名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進行合理避讓。
法院認為,微信保健品公司將「微信」二字用於其企業名稱進行登記,主觀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微信保健品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未使用其經許可註冊商標,而是使用了與騰訊公司註冊商標高度近似的商標標識及未經註冊的「微信礦泉」、「微信及五角星」組合商標,而「微信」二字是該兩件未註冊商標的核心部分,保健品公司的行為摹仿他人馳名商標在不相同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構成對騰訊公司「微信及圖」馳名商標的侵害。
據此,合肥市中院判決,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其公司名稱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樣、在其網站停止使用類似於「微信及圖」的商標圖形;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標有「微信」字樣(規範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除外)、類似於「微信及圖」商標的商品,召回侵權商品;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