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防商標搶注需補上“三大漏洞”
SOURCE:中國評論新聞網 http://www.CRNTT.com 2018-04-12
“皮皮魯維權記”是商標搶注的縮影,也是商標關聯權益保護制度的尷尬:一方面被搶注的商標是經過行政審批注册的合法商標,另一方面卻又存在借他人知名度或者所創造形象的影響力,來提高自身品牌的市場知名度,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事實,即“合法式的侵權”,這必然導致既定事實後維權的艱難。這些事實折射出的制度漏洞,亟須補上。
首先要完善商標評審注册機制。現有商標注册采取的是評審制度,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商標申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而不是通過廣泛的比對,對商標各個要素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因受限於評審者對法律的認知程度,使得把關的作用并不明顯。如個案的“皮皮魯”,作為童話的形象,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很多相關的商標被注册都發生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後,這裡面固然有著作權關聯權益在商標領域保護機制意識的缺失,但一直如此則證明制度與機制專業程度的不足。堵塞這個漏洞,要求商標評審的機制必須滿足現代的要求,進一步形成更細致、科學的辦法與機制,并充分運用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打破信息壁壘,鏟除搶注的土壤,真正使得商標審查成為除雜的“過濾器”。
其次要完善權益保護規則。名人的名字、形象,作者的作品形象等用以注册商標,是侵權獲利在商事領域的體現。現有的商標法律法規顯然并未將其納入保護的範疇,如《商標法》對此類搶注現象,判斷有兩個尺度:一是有沒有商標申請注册的保護,而事實上任何人都不可能申請所有類型的商標,能力達不到且成本過高;二是是否屬於惡意搶注,惡意帶有主觀性,憑什麼判定、怎麼判定始終都是問題,如此前“喬丹”商標侵權案件催生的司法解釋,將類似行為認定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顯然都不是權益保護的正解。堵塞這樣的漏洞,要將名人的名字、形象以及作者的作品形象等,在法規中明確列為未經權利人授權的禁止商標注册情形。
第三要完善利益調節規則。商標注册中關聯權益的保護,涉及寬泛的利益與權利,法律給予平等的保護,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但是這種保護不能是無條件的,否則,也會導致行政、司法等社會管理成本過於高昂,導致過多的社會糾紛。著作的形象、名人的名字等,有必要建立無條件保護期限和申請保護備案制度,如“皮皮魯”等形象自著作公開出版後一年內,任何與之相關的商標都不能被注册,而一年內作者不向商標注册機構提出保護申請,履行商標審查法定的備案程序,即意味著放棄在商標領域的權利,任何人注册都不構成侵權。如此,既增強權益人自我保護的責任,也明確保護的界綫,提供糾紛處理更清晰的准則。(來源:新疆日報 作者:房清江 本文略有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