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山葉發動機企業社 判改名賠15萬
工商時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基隆市山葉發動機企業社,被控侵犯山葉機車商標權。企業社辯稱,由山葉機車公司輔導成立,已獲山葉機車默許,沒有侵權。智慧財產法院則認定,山葉發動機企業曾是山葉機車行銷商,約滿退出即不能再「山葉」為公司名,判決侵害山葉機車商標權,須改公司名並賠償15萬元。
國內商標授權期滿後侵權之處理 by Oliver 9/17
智財法院判決指出:該被告原為商標權被授權人,但雙方授權期約既滿,且雙方未續約亦未取得商標權人書面許可使用,被告未經允許之下,除繼續將招牌使用於對外營業上長達2年,應負侵權損害賠償,又原被授權人自稱已自行歇業,但法院只出歇業並非廢業或撤銷登記,仍有復業可能,應不得作為不須改名之理由。此判例說明:各加盟業者要特別注意,若在加盟契約對商標授權使用條件上應註明授權期限或保有特殊例外延續條件之緩衝期及雙方合作基礎避免雙方認知不同之條件載明條款,故除要遵守商標法規定,若未正式取得商標權人授權,當雙方結束合作時,務必撤掉商標廣告牌及不能使用原授權人商標繼續對外商業行為及營業事實,否則即屬侵權,此下述商標法之授權及使用規定,亦可見此判決基礎,旨在維護商標權人之權益之漏失及防止被授權人不當侵權與僥倖心理者。
第 29 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30 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
,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
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
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
上為授權標示。
第 34 條
被授權人違反前條第四項規定,經商標專責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應廢止其授權登記。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授權契約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任意終止授權關係,經當事人
聲明終止者。
三、商標權人以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契約約定,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授
權契約,而被授權人無異議者。
第 七 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第 61 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第 62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