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從台商大陸註冊商標撤銷案談商標管理法律問題

SOURCE::中央網路報/專論/賴文平、賴苡 2018-05-24
案例一:「A商標」
1.註冊商標: A商標
2.註冊人:台灣甲高中
3.專用期間:2007-07-21至2017-07-20
案例二:「B商標」
1.註冊商標: B商標
2.註冊人:台灣乙補習班
3.專用期間:2009-03-28至2019-03-27
一、案例過程
案例一:「A商標」
1. 甲高中於2002年以「A商標」申請註冊在41類「學校、圖書出版、課本出版、培訓、書籍出版、教育信息、幼兒園、錄像帶製作、錄像帶編輯、翻譯」。
2. 第三人於2014-04-21以「A商標」未使用為由,依法向商標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案,商標權人須提出2011-04-21至2014-04-20三年指定期間內有使用證據,否則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
3. 大陸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相繼認定「A商標」,未於指定期間內為合法使用,決定撤銷該商標。
4. 甲高中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於2017-12-11判決認為甲高中所提出之證據不符合商標法商業使用證據之要求,判決駁回甲高中訴訟上請求。
5. 甲高中持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中。
案例二:「B商標」
1. 乙補習班於1997年以「B商標」申請註冊在25類「T恤、西服、大衣、套裝、運動服、圍巾、休閒服、領帶、領結、圍裙」。
2. 第三人於2010-07-19以「B商標」未使用為由,依法向商標局提出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案,商標權人須提2007-07-19至2010-07-18三年指定期間內有使用證據,否則依法撤銷該商標。
3. 大陸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權人所提使用證據符合商標法所稱商業之使用,故相繼作出撤銷申請案不成立之決定。
4. 撤銷申請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有不同見解,法院認為乙補習班「B商標」並未使用在據爭使用商品衣服類上,判被告商標評審委員適用法律錯誤,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原決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5. 乙補習班不服原判決相繼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終遭上訴駁回。
~詳續見原文~
關鍵字:中國工商總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 打擊惡意搶注 撤銷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