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品牌:同月申請不分先後 商標局被訴
北京新浪網 (2015-09-18 01:21)
三家醫藥公司在不同的時間申請商標,卻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以申請商標類似、申請時間相同為由駁回,並要求三公司自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抽籤確定商標申請人。其中一家公司不服,將商標局訴至法院。昨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申請商標由抽籤決定
2013年1月,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源公司)同另外兩家醫藥公司先後分別向商標局提出「華源醫藥」及圖形商標的註冊申請,申請商標均由中文「華源醫藥」及圖形構成,且都指定使用在「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項目上。
2014年4月,華源公司又應商標局的要求補充提供了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而同年10月,商標局向華源公司發放《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稱因「申請商標與在同一天於類似服務上申請註冊的兩個商標構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各方當事人在30日內自行協商,保留一方的申請,並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協議或協議無效的,視為協商不成,商標局將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籤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
審理:合議庭陣容空前豪華
華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商標註冊同日申請協商通知書》,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除此之外,原告還要求法院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對商標局作出決定依據的《新增服務商標的通知》這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一併審查。
昨天上午,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與平日里不同,昨天這場開庭的審判席格外長——七個審判席一字排開,合議庭的成員不僅多,而且陣容空前豪華,知識產權法院審委會全體成員出席,院長宿遲擔任審判長。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也由一位副局長出庭應訴。
被告:過渡期規定合理合法
商標局方面答辯稱,2013年以前,我國不受理任何零售服務項目上的商標註冊申請。2013年1月1日起,才開始接受在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項目上的商標註冊申請。
為了應對可能「井噴」的商標申請,2012年12月14日,經商標局局長簽署,商標局發佈了《關於做好申請註冊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設立新增服務項目的註冊申請過渡期,在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視為同一天申請」。
商標局方面解釋稱,設置過渡期是為了保障在先經營者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同時能有效阻止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使用商標情況的發生。此外,通知的發佈主體、發佈程序均合法,也沒有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設置過渡期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昨天上午,庭審持續約一個小時,未當庭進行宣判。
■背景
「華源」商標案
具有典型性
記者了解到,這起「華源」商標案是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我國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國家部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問題的案件,具有很強的典型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表示,該案的處理涉及知識產權法、行政訴訟法中的一系列複雜法律問題,其處理結果將對此後同類案件的處理具有重大影響,因此法院決定由審判委員會親自審理。
北京晨報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