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創新:從國際大廠 看智慧財產保護策略
SOURCE:經濟日報 /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 資深研究員閻書孝 2018-12-13
今年發生中美貿易戰一個重要戰場是「智慧財產權」。美國商務部部長羅斯(WilburRoss)明確強調:「智財權才是美國的未來」。
台灣本身是一個缺乏資源與勞動力的市場,因此一定要藉由掌握關鍵智慧財產權,才能具備卓越的競爭力,而此一方向具體的實踐者就是台積電:連續兩年名列美國前十大發明專利權人的台積電(台灣申請專利亦為首位),其製程持續領先,使英特爾追趕遙遙無期,成為具世界級競爭力的台灣企業。
為使台灣企業的發展策略能更向前邁進一步,成為世界上不可或缺、無法替代的市場,中華公司治理協會邀請資策會創意智財中心的張瑞星主任、鄒宗萱副主任蒞臨12月11日的董監聯誼會,以「從國際大廠看智慧財產保護策略」為題進行分享。
鄒宗萱首先從企業營運的智慧財產風險著手,指出2017年前,台灣半導體產業一年只有 1 件涉及營業秘密案件,但光是 2017 年,就激增為 6 件,增加 5 倍,而且多數與中國公司相關,根據台灣官方數據,技術竊盜案從 2013 年的 8 件,在 2017 年增加了 1 倍之多,達到 21 件;今年累計至 11 月,達 18 件。
她繼續指出,過去智財權之爭主要在通訊產業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簡稱SEP)之爭,現在隨物聯網之發展,逐漸擴及至標準通訊之各行各業。她以2017年9至10月期為例,通訊晶片設計商Broadcom於德國曼海姆地方法院分別對汽車品牌商Audi、VW起訴13項專利侵權,其中有7項專利涉及車用無線通訊晶片,連帶使得相關供應商捲入紛爭,包含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Texas Instruments等。
在台灣,現在我們年付千億權利金,逐漸限於智財赤字國。以對美國為例,最高年支付逾一千七百億元(五十七億餘美元)。因此她指出台灣現在「陷於代工困境,亟需轉型」的原因有:
1. 經濟部官員表示,我國智財權支出最大國家是美國,占比近八成。
2. 最大收入來源國家則是中國及香港,占比近三成五;這凸顯台灣產業結構陷入代工的困境?
3. 反映出我國企業雖擁有不少專利,但核心或重要專利仍不足,台灣仍是技術高度依賴?
4. 無法以無形IP資產及發明技術轉化成現金?
鄒宗萱接著以「國際大廠智財思維」,探討重視智財權之重要性。她以蘋果公司為例指出,蘋果在產品上市時,早已做好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的佈局,以搶佔市場,取得商機。蘋果在發佈Siri、Apple Watch、MacOS和其他許多重要產品時,會提前數個月在雅買加提交商標文書、並在6個月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而像谷歌、亞馬遜和微軟等科技巨頭也是,其他地區包括牙買加、湯加、冰島、南非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等,這些國家的共通特色是沒有線上查詢,讓其他公司難以立即在前6個月查到,提前佈局。
她繼以Nokia為例表示,Nokia手機原受到智慧手機衝擊,已停止手機研發製造、賣掉手機業務,但他們分析手上的專利,轉向進行手機程序與晶片研發,如今蘋果、三星、華為、索尼、LG等全球約60家科技公司,都需向Nokia支付專利費,2017年Nokia的收入高達8300億台幣,其中通訊業務營收占了87.61%。
最後鄒宗萱探討「企業佈局智慧財產」時建議,企業應該從三位一體的角度來看智財策略的定位:確認自身競爭優勢與獨特性,產出企業之事業營運策略、研發策略與智財策略,以規劃未來發展方向與目標。亦即在整體營運策略下,再分為三種策略及對應的分析:
1. 研發策略:作技術趨勢分析,內容有研發管理、研發能力與效率、研發方向(技術核心)、研發團隊與合作對象等。
2. 智財策略:作智財法規分析,內容有智財管理、智財佈局、品牌策略、智財風險管理、智財成果運用(商品化與授權)等。
3. 事業策略:作市場、競爭者與產業分析,內容有組織狀況、市場定位、經營策略、經營方向、事業規劃等
關於智財管理方面的董事責任,她則首先從董事於企業管理主要發揮功能出發,建議區分為以下兩個面向及對應。
工作:
1. 監督智財管理運作:降低智財糾紛、保護企業智財
2. 協助智財商業決策:挖掘潛在市場、運用智財獲利
理律法律事務所的吳志光律師指出,很多公司受營業秘密所苦,因為有些高階員工或專業人員,知道公司建廠知識,跳槽到對岸,以價格競爭打倒原公司。雖然公司有想預防,但法律上的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仍幫助有限。
鄒宗萱表示日本有出一些綱領給企業,但對台灣來說還是太抽象,無法直接移植,在2016年資策會還是有出一份綱領,建議企業如何做,綱領內容分有幾個面向:政策端、人員端、設備端(軟體與資訊)與環境端(權限分級)。該綱領有公開可下載。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春山教授表示,老闆與董事會尚未對智財權有很深刻的理解,而霍蘭法官指出這就是商業判斷法則,既是公司治理、也就是董事責任,如果沒有究責系統,就是董事未盡責任,這個資訊應該傳遞給董事,建立治理系統,比如在最佳實務納入智財方面的內容,並成為協會對外貢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