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智財法院維持原判 「Tutor」商標只准這一家使用!
由「移動長城」姚明代言的麥奇公司「TutorABC」,在台申請一系列的「Tutor」(中譯「家教」)商標,並對使用「Tutor」及「ABC」的商標都提告,智慧財產法院25日二審維持不可使用「Tutor」商標見解,判已倒閉的威爾斯美語、微爾科技損害商譽應連帶賠500萬元;乂迪生公司、空中美語公司分賠400萬、300萬元;汎卓科技賠償5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線上英語教學早已成為許多民眾學習英語的途徑,由於這樣的學習方式與家教(Tutor)相差無幾,Tutor也成為熱門的商標名稱,麥奇公司於2004年成立後投入線上英文教學旗下的 iTutorGroup 集團有 TutorABC、TutorABCjr、TutorMing等品牌,並針對台灣使用Tutor、ABC商標的業者提出告訴。
原本經營英語教學雜誌、教學的空中美語公司,則是在2013年使用「Tutor4U」商標進軍線上教學,挨告後一審智財法院判決麥奇公司勝訴,空中美語公司還得賠上1000萬元。空中美語不服上訴,但TutorABC卻加碼求償7000萬元。
另外,威爾斯美語及其負責人翁一緯,以及微爾公司及其負責人陳永祥,使用「TutorWell」商標與http ://www.tutorwell.com.tw網域名稱;曾在麥奇公司任職的汎卓公司負責人黃信嘉,離職後以http ://www.tutormvp.com網頁從事線上英語教學服務,也遭TutorABC麥奇公司求償。
空中美語負責人胥宏達及挨告的其他公司負責人3月間對外召開記者會抗議指出,「Tutor」(家教)是英文普遍用語,全球包括美國歐盟及大陸都不同意Tutor被壟斷專用,唯獨台灣特例,智財法院不應否決智慧財產局的認證,否則就是扼殺台灣英美語補教市場的幫凶。
智財法院審理認為,乂迪生、空中美語、威爾斯美語分將「HiTutor」、「Tutor4U」、「TutorWell」使用在線上英語教學領域,與「TutorABC」領域相同。這些商標與 「TutorABC」相較,均有「Tutor」字樣,「Tutor」均佔相當比例,且圖樣設計方式,讓人一望即可看到明顯的「Tutor」字樣,因此以異時異地整體觀察方式來判斷,無論在外觀、讀音、觀念均與「TutorABC」相彷彿,而構成近似,且近似程度不低。
智財法院指出,威爾斯公司、微爾公司侵害期間約3年,且因經營不善惡性倒閉及積欠員工薪資、發生消費者糾紛等負面新聞,經各大媒體報導,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並使麥奇公司長期建立「TutorABC」之良好商譽受到貶損等情,判威爾斯美語、微爾公司及其負責人翁一緯、陳永祥應連帶賠償500萬元。
乂迪生公司與空中美語公司的營業收入,並非全部因該二商標近似於「TutorABC」而來,且「TutorABC」雖為著名商標,但未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認知之高度著名程度,判決乂迪生公司、空中美語公司賠償額分為400 萬元、300萬元,但無須在報紙刊載判決書。
汎卓公司侵害期間僅有數月,並在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後已改名,並無惡性倒開或負面新聞等情,判汎卓公司及其負責人黃信嘉應連帶賠償 50 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