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糖哥哥」商標事件】商標要怎麼使用呢?
SOURCE:YAHOO 新聞/法操司想傳媒/法操新觀點 2019/05/14
根據新聞報導,藝人「焦糖 陳嘉行」近期收到前東家MOMO親子台的存證信函,要求他不准使用「焦糖哥哥」商標、及禁止使用MOMO歡樂谷的歌曲。焦糖 陳嘉行表示,自己離開MOMO親子台以後沒有再使用「焦糖哥哥」自稱,都是以「焦糖 陳嘉行」自稱。MOMO親子台則發文表示,焦糖在與MOMO親子台的合作關係結束後,就不能再使用「焦糖哥哥」或「焦糖」自稱,且表示手上握有焦糖侵害他們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權利的證據。
商標該如何使用?
相信大家應該都看過招牌上花花綠綠的各種商標,也多少說得出幾個知名的商標吧!但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究竟商標要怎樣使用才是正確的呢?
根據智慧財產局在2012年公告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使用註冊商標必須以「整體使用」為原則;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的商標有點不同,可是依照社會通念具有同一性的話,也算是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法第64條參照)。
當然,這樣的標準其實並沒有很好理解,因此智財局也針對究竟有沒有同一性舉了以下幾個例子:
一、單純變更商標文字的書寫方向,例如從直書改成橫書,具有同一性。
二、僅變更商標的字體,例如從微軟正黑體變成標楷體、或從英文大寫變成英文小寫,具有同一性。
三、只有變更商標的附屬部分,例如原申請商標為「法操」並在外面加上圓圈圈,在實際使用時,僅使用法操,這樣具有同一性。
四、單純變更註冊商標的顏色,例如從原本彩色的字體變成黑白,但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上面的其他特徵,此時也具有同一性。舉例來說,原本商標是黑白的「法操」,使用時變更為粉紅色,此時具有同一性。但如果今天商標本身的顏色就是主要識別特徵的話,例如Konica的彩虹商標,此時將他變成黑白的話就會失去識別性,就不具同一性。
五、顏色商標變更顏色的話,由於已經實質改變其識別特徵,因此不具同一性。
此外,如果今天只有使用商標的一部分算不算是使用商標呢?智財局表示,如果要提出商標的一部分來使用,就必須另外再申請一個商標。舉例來說,今天我有一個商標「法操 Follaw 」,在使用商標時,就必須一起使用。如果我只想使用「法操」或者「Follaw」的話,就必須要再申請「法操」或者「Follaw」的商標。
如果焦糖哥哥只用「焦糖」名義可以嗎?
回到這次的事件,讓我們單純來看看這個問題:如果焦糖哥哥在離開MOMO親子台之後,僅使用「焦糖 陳嘉行」的名義進行活動,這樣有沒有侵害MOMO親子台「焦糖哥哥」的商標權呢?
首先,就「焦糖哥哥」商標權的範圍來說:
我們商標檢索系統中輸入關鍵字「焦糖」、並選擇搜尋「新申請案(有效)」、「註冊案(有效)」、及「其他應檢索之參考資料」三個項目(註)後發現,有2筆由「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且商標專用權到2028年的「焦糖哥哥」商標,而「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電視台就是MOMO親子台。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如果確實如我們搜尋到的結果,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焦糖哥哥」商標2件的話,那如果焦糖在公開活動、網路上以「焦糖哥哥」的名義出場,就有可能會構成在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的行業類別」內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就有可能會構成侵害。
然而,如果今天焦糖並未使用「焦糖哥哥」的名義,而僅使用「焦糖」可不可以呢?回到前面我們提到的商標使用方式來看,智財局認為商標的「部分使用」並不是使用商標,除非商標權人有另外對商標的一部分申請商標。
經過同樣的方法搜尋後發現,以「焦糖」搜尋的結果,僅有2筆由「焦唐楓實業有限公司」申請的「焦糖」申請案,且目前2案都還沒有核准,並不具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