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糖哥哥」商標事件】什麼是「商標廢止」?
SOURCE:YAHOO 奇摩新聞/ 法操司想傳媒/法操觀點2019/05/19
根據新聞報導,藝人陳嘉行接獲老東家MOMO親子台的存證信函,指稱其離開MOMO親子台以後仍使用他們所有的「焦糖哥哥」商標,已經侵害該公司的商標權,要求陳嘉行停止使用「焦糖哥哥」或「焦糖」等名稱活動。陳嘉行收到該存證信函後不久便上傳個人粉絲專頁,並在那之後再度發文,表示已到主管機關完成商標廢止程序。
為什麼會有「商標廢止」程序?
在說明什麼樣的狀況可以申請廢止商標之前,先讓我們來說說為什麼要有商標廢止程序,而這必須要從商標的存在目的開始說起!
商標究竟是個什麼樣的東西呢?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商標是讓消費者在消費時,能夠透過商標知道是誰提供商品或服務、或者是透過商標來說明商品的來源、或商品具有一定的品質;同時也因為商標具有上面我們說到的這些功能,商標也具有一定程度防止不公平競爭的效果。基於這些原因,立法者設計了現在我們看到的商標制度,讓商標權人能透過向政府登記的方式,取得一段時間的商標「專用權」,來達到前面說到的目的。
然而,雖然商標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如果該商標侵害了別的商標權人、或者是商標根本沒有人在用,那就反而形成了另一種權力不平衡,而與商標的存在目的不符。此外,由商標數量繁多、政府人力資源有限,審查及後續的維護上勢必難以全由政府負責,因此立法設計了「商標廢止」制度,讓「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商標,達到衡平的目的。
怎樣的狀況可以申請廢止商標?
知道商標廢止制度的目的後,讓我們來聊聊怎樣的狀況可以申請廢止、及焦糖在這次事件中是以哪一個款項申請的吧!
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在註冊後如果出現了下面提到的任何一種狀況,主管機關可以自己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已經註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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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導致和他人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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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事由而自始未使用商標、或者已經停止使用商標滿三年者。但如果將商標授權北其他人,被授權人有在使用的話,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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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使用的時候,沒有依照第43條的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經附加區別標示、且沒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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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例如原本申請以「啪布」作為商標,來表示專門販售某種衣服款式的A廠牌,但事後「啪布」變成了這種衣服款式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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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而根據新聞的報導,在本次案件中焦糖所引用的條款,是上開條文第2款的「停止使用滿3年」,其原因可能在於:焦糖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長達5年,在離開的這5年內自己未出現MOMO親子台的節目、MOMO理論上就沒有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商標,因此已經較法定的3年更久,應該可以申請廢止。
但我們必須要提醒大家,就算商標在外觀上符合了廢止的的要件,在實際情況下,主管機關仍然會在接到商標廢止申請後,請商標權人針對申請進行說明,因此並不是一經申請就立刻失去商標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