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違商品例可囚五年
source : 香港 星島日報 2015-09-26
對於冒牌名店月餅從內地殺入本港,律師黃國桐指出,冒牌名店月餅如果運抵本港後再作轉售用途,當中存在商業利益,等同「賣假貨」,若果只是訂購來送禮或自用,則沒有牴觸任何法例,不算違法。
海關稱,一直致力打擊侵權活動,以保障商標擁有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若發現侵權活動會迅速採取跟進行動,即時聯絡商標擁有人提供協助,以便調查有關侵權活動,並會在掌握證據後採取掃蕩行動。
本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將任何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或將任何以虛假方式應用某商標或與某一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標記的貨品出售或展示、或為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而管有該等貨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及罰款五十萬。